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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野:买票互联网“+”,“服务”不能互联网-

2015-10-21 07:00:00中国大学
虹野:“买票”互联网“ +”,“服务”不能互联网“-” 文/虹野 近日,浙江大学学生小陈上车前发现丢了火车票,在列车上她向列车长出示了12306网站购票成功短信、邮件和身份证等,却仍被要求全价补票,并且无法退票。小陈感到不合理,便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10月18日新华

  虹野:“买票”互联网“ +”,“服务”不能互联网“-”

文/虹野

  近日,浙江大学学生小陈上车前发现丢了火车票,在列车上她向列车长出示了12306网站购票成功短信、邮件和身份证等,却仍被要求全价补票,并且无法退票。小陈感到不合理,便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10月18日新华网)

  消息传出,引起广泛关注。而涉事其中的昆明铁路局认为其执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有关“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的规定,并没有什么错误。认为如果票丢失了别人拿着丢失的票上车了怎么办呢?所以必须严格执行规程。

  同时不少人认为上车买票天经地义,票丢失了就相当于没有买票。这种现象如果是在网络“实名制”之前,确实有一定的道理,毕竟乘客买票的唯一依据就是“纸质票”,纸质票如果丢失了,就意味着无法证明自己曾经买过票。

  而现在铁路局实行网络“实名制”购票以来,乘客购票的凭证就不仅仅局限于“纸质票”了,身份证、短信,甚至12306客户端记录,都是乘客购票的依据。“纸质票”的证明乘客购票的作用在“互联网+”购票的情况下就不再是唯一的了。甚至有不少车站已经不取纸质票实行直接凭身份证进站,难道这些没有取票的乘客我们都让他们重新补票不成?

  所以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丢失车票赢另行购票”已经有些不合时宜了。甚至“车票”在当前解释成“纸质票”都有局限性了,毕竟现在的车票已经包含了“电子票”。如果铁路局非得把“车票”解释称“纸质票”,在当前“互联网+”购票的背景下,事实上有霸王条款的嫌疑。铁路局不能一面卖电子票,一面只承认“纸质票”的合法性,不承认“电子票”的合法性。

  至于铁路局担心有人用他人的纸质票乘车给企业带来损失更是多余的。现在实名制下,人、身份证和车票三合一,根本就不可能利用他人的车票进站,除非车站检票人员形同虚设。显然,铁路局更加喜欢过去的一人一“纸质票”进站,持票进站有利于铁路局管理,这种落后的管理方式和火车票实名制的购票制度格格不入。

  所以,在看待大学生状告铁路局的时候,更多的亮点是看待新技术对现代管理水平的提升,而不是在收钱的时候采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在提供服务的时候却把不方便留给乘客,把便利留给企业。这次状告铁路局事件警示了很多企业,尤其是垄断性国企,不能圈钱的时候做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时候却做互联网“-”。(已发在桂声评论)

  注:本不想把这篇和教育关系不是非常密切文字发到教育栏目里面,但是涉及到大学生且文中所用思辨和分析对于教育还是有一定意义的,所以才发在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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