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野:道德与法律法规制度的关系和区别
规则系列一:道德与法律法规制度的关系和区别
文/虹野
近期关于道德和规则的问题讨论的非常之多,有闯红灯之违法、有侵犯女生之未破师德底线之论点,也有景区“到此一游”之积弊……
在这里需厘清什么是道德什么是规则。
道德一般是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大都属于自律,他律或者惩处的都很少。除非道德及其败坏到达一定程度,危及到了大家的信仰或生存习惯等,到了这个程度一般就会有一部分人出头制定规则来制止这种行为进一步恶化。
当然这种边界的厘清是非常困难的。简单的以伤风败俗为例,很难想象,现在女人如何在过去生存。在过去紧身裤就被认为伤风败俗,然后有些学校甚至城市都去制定规则去制止。
很明显,我们从这里可以感觉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背法律的应该都是违背道德的。我们感觉好像如此,而事实上则未必。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定义轻易的了解这个事实。“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各种规则制度当然是某些人意志的体现了。而这些人或者阶级出于维护本人的利益出台的规则制度,很有可能会比道德的要求更高。
我们用行人闯红灯的事情来分析这种现象。行人闯红灯是不应该的,这是因为我们的规则是这样制定的,而且确实也保护了行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但是在行人闯红灯屡禁不止之后出台的规则就很有意思了。比如在九七年前后,有某些城市规定,当行人违背交通规则的时候,如果发生事故,开车方无责,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撞死白撞”,后来武汉也曾跟进,而后被迅速叫停。包括近期的关于对闯红灯罚款的规则也是如此。那些这些规则到底体现的是谁的意志呢?这个弄明白之后,我们就会理解闯红灯到底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了。很明显,闯红灯的问题是行人与车争夺路权。而开车的大都属于有权有钱的人,他们很容易通过法律制度体现自己的意志。当然,惩罚闯红灯已经属于这种争夺的白热化了。在这里首先要理清行人为什么要闯红灯,会不会有道德罪恶感?很显然,大多数行人都没有太多内疚感和罪恶感。就像一位老太太在闯红灯时对交警说的那样,如果我每次过马路都要绕几百米,我人生中要走多少个几百米?(非原话)所以行人闯红灯的原因更多的是在路权被侵犯到已经忍无可忍了。我们可以看到各大城市马路的共同特点就是路中间的屏障,这事实上是车与人争夺路权。然后隔了不知道多远才有一个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过马路都要绕很久,所以我们行人闯红灯属于违背了交规却没有违背道德的一个典型事例。
一般来说,这样的法律法规等规则的标准超出了道德的标准,那一定是某些人的意志在起作用,而且很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的行为导致民怨。
另外还有就是已经严重违背了道德的行为,却没有法律和规则去制止,或者用比较轻的规则去约束。比如声名狼籍的“嫖宿幼女罪”(现在已经取缔),以及某教育主管领导口中说的“猥亵没有强奸”就属于没有破师德底线。这很明显的是“嫖宿幼女罪”属于严重降低了惩罚的标准,法律法规体现的是另类意志。而第二个说“猥亵没有强奸”就没有破道德底线,更是混淆了道德和规则的关系,法律都违背了,还没有违背道德吗?
还有一种是关于契约性的道德与规则。也就是说我违背了契约,我愿意受惩罚,此时他们可能会没有内疚感,因为是按照契约来进行的。这里属于东西方文化的一个重大差异。 这种违背在东方就属于违背道德了,但是在西方如果因为对方违背契约而导致自己受到损失,那属于自己的风险意识不够。
在这里,大概阐述了道德和规则 的互相转换,已经人为因素。也希望有有识之士一起探讨,可以举例寻求生活中的道德规则错位的问题。比如现在教育部在策划师德规范。其实何尝不是用规则制度去做道德范畴里面的事情呢。道德也好,师德也罢,一个最重要的东西是约定俗成的,自发性很强,当教育部变成规则了,那就需要厘清各种行为的边界了,那很有可能会出现道德错乱的情形。就像有律师说李天一在轮奸中排行第一,所以不属于轮奸一样诡异。
尽管我们希望道德属于道德,规则属于规则,但是二者必定是需要转换的,而且注定是由某部分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虹野 中华教育改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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