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方向毕业不能报考英语教师 考生提行政诉讼
两考生英语方向毕业不能报考英语教师岗位
福建龙海市教育局:你们拿的是“外语”教师资格证书
今天,福建省龙海市教育局安排参加2013年度小学英语教师专项招聘考试入围的考生进行体检。而考试成绩入围的考生陈少玲、孙舒萍却未在体检之列,因为教育局认为她们“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与本次招考方案的要求不一致”。为此,她们正在和教育局进行一场行政诉讼。
去年11月,漳州市公务员局公布了《漳州市部分县(市)2013年小学英语、信息技术学科新任教师专项招聘方案》,2010年毕业于宁德师范学院初等教育(英语方向)专业的陈少玲和2008年毕业于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初等教育(英语方向)专业的孙舒萍在网上报考了漳州市所辖县级市龙海的小学英语教师岗位,并通过初审参加了统一笔试,笔试成绩排名分别为第15名和第19名。而龙海市此次拟招聘小学英语教师20名,陈、孙的成绩均在录用范围内。今年1月3日,龙海市教育局在资格审查中发现上述两人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与本次招考方案的要求不一致,因为她们的教师资格证书中的任教学科是“外语”而不是招聘方案所要求的“英语”,并于1月10日向两人发出书面通知。
陈少玲、孙舒萍对此提出异议,她们认为,“我们大学学的就是英语专业,而2011年之前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填写的都是外语。这种情况并不是我们个人造成的”。宁德市蕉城区教育局为陈少玲出具的一份说明是这样描述的:“当时的教师资格认定系统版本中,小学教师任教学科分类中只有‘外语’学科,没有‘英语’学科,因此英语学科只能统一归为‘外语’。陈少玲的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只能体现为‘外语’,证书中学科‘外语’实际就指‘英语’学科”。
龙海市教育局则认为,目前中国教师资格网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板块中,外语任教学科代号为G05,英语任教学科代号为G19,“二者是并列存在的选项,代表不同的任教资格”。根据这次招聘方案,要求考生“按对应专业报考,并须具备小学及以上相对应的学科教师资格”。
龙海市教育局表示,我们设置的是英语教师岗位,而非外语教师岗位,并且已有多名考生在报名时因如实填写任教学科为“外语”而未能通过初审。由于陈少玲、孙舒萍在网上报名时未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上的任教学科,导致在资格复核时才被发现。我们在本次招聘工作中“始终坚持按照任教学科必须是‘英语’的统一标准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改变标准”,否则就是对其他考生不公平。
更令陈少玲、孙舒萍难以接受的是,这次漳州市共有5个县(市)招考英语教师,除龙海市外,其他4个县均认可小学“外语”教师资格证书。“同样持外语资格证书的一位考生这次参加了平和县小学英语教师招聘考试,顺利通过了初审、复核进入体检,如今已被录用。而我之前3次参加漳州市小学英语教师招聘考试,其中有两次都通过了复核,最终是因为面试不过关才落选的。”陈少玲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为何同样是漳州市公务员局发布的招聘方案,相同的招考条件,在各县市执行起来却不一样?不公平的后果凭什么要由我们考生来承担?我们不要求特殊化,只要求公平、公正、公开!”
在向有关部门投诉无果后,陈少玲、孙舒萍只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2月18日龙海市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陈少玲、孙舒萍诉被告龙海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案”,并于4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现有证据可证明至少在2011年之前,教师资格网上录入系统的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尚未设置‘英语’学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被告龙海市教育局于1月10日对原告陈少玲、孙淑萍作出的《通知》应依法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条款,但被告的《通知》仅有认定事实部分,却未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条文款项,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龙海市教育局于2014年1月10日对原告陈少玲、孙舒萍作出的《通知》”。
原被告双方对上述均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陈少玲说:“如果龙海市教育局撤销1月10日的《通知》后,再发一条援引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是不是就合法了?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龙海市教育局关于‘原告任教学科与招考方案要求不一致的通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判决撤销该通知”。
龙海市教育局则认为,“有无援引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提出“教育局虽然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但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却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活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不具行政可诉性”。
据了解,这次龙海市共招聘20名英语教师,目前只确定15人参加体检。那么剩下的5个名额留给谁呢?龙海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人今天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要等二审判决结果再定,现在我也不便多说。”
本报福州6月19日电记者 陈强 实习生 林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