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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移民”状告乌兰察布教育部门终败诉

2015-08-07 08:27:16高考动态
近日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该院审理的考生王婷萱因未能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而状告集宁区教育科技局和集宁一中一案,日前已做出终审判决。 据了解,考生王婷萱之前已向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集宁区教育科技局和集宁一中连带赔偿其因未能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造成的

  近日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该院审理的考生王婷萱因未能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而状告集宁区教育科技局和集宁一中一案,日前已做出终审判决。

  据了解,考生王婷萱之前已向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集宁区教育科技局和集宁一中连带赔偿其因未能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631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并由二者承担诉讼费用。集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集宁区教育科技局做出的教育行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驳回考生王婷萱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随后,考生王婷萱不服判决,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中院)提起诉讼。乌中院在审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后,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判基本无异。

  据乌中院认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3年3月14日印发的《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上诉人王婷萱的户籍是2011年8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迁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属于户口从区外迁入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就读的学生,其在集宁一中高中实际就读的时间为2011年8月至2013年1月,实际就读时间未满2年,且未达到户籍由外省迁入学生参加内蒙古自治区高考其他条件要求,因此不符合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故集宁区教育科技局未准予其报名的行为是正确的。

  基于以上事实,乌中院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婷萱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婷萱承担。

  此前据新华网报道,内蒙古的大量高考移民家长为河北省的公职人员,内蒙古相关部门已向河北省纪委发函,就相关问题和人员信息进行了反映。据了解,上诉人王婷萱的家长也是河北公职人员。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判决结果具有警示意义,将在法理上对今后打击高考移民的行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内蒙古是高考移民的“重灾区”,教育部门将继续保持严查高考移民的决心不变、核查的力度不减、治理的标准不降,以“零容忍”的态度,对不符合我区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将坚决予以查处,进一步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我区广大群众和考生的切身利益。

  信息来源: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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