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改革,何以解忧?
高考改革,何以解忧?
张恒亮
今年2月2日以来,自北京大学考试研究院院长秦春华先生谈到关于新高考改革面临的诸多问题(见2月2日《中国青年报》所发《学生和高校自主选择权不落实播下龙种可能收获跳蚤——我对浙江高考改革试点方案的忧虑》)后,这种忧虑的空气就在舆论圈中不断振荡、扩散……,直到这两天,《工人日报》就此还在发文提出要多听听不同的意见。对此,我以为我们不能仅仅喊几句“畏首畏尾,身其余几”壮胆式的口号应付过去,还应当认真对待秦先生提到的问题。
秦先生运用经济学原理中的博弈理论谈到,高考改革中的几个主体可能会出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相互冲突的“囚徒困境”等情况。我以为,秦先生至少没有准确理解博弈论“囚徒困境”中的利益各方与高考改革中利益各方的根本区别,因此才会推导出如此的结论。何以见得呢?囚徒困境中的各方有以下特点,其一,各方地位平等,选择机会均等;其二,各方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此才会有为了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结果。但高考改革的各方,政府、中学、高校、学生之间,他们的决策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中政府是定乾坤者,在各方的决策中起着基础性的决定作用;换句话说,政府不仅是游戏中人,更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再者,四方的也不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各方可以在高考问题上达成利益的共识:这就是,中学为高校培养合适的人才,学生选择合适的高校,高校培养合适的学生,学生学业有成,毕业后顺利就业,政府则实现了人尽其才,各归其位,各得其所。如何实现呢?首先,政府通过制度设计和观念推广,对各中学的政绩评价不再仅考察名牌大学的升学率,而是考察其在各级各类优质学校的升学率,即将考上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的人数与考上北大的人数同样对待;再者,要求各中学一定要尊重学生自身的选课自主权,不能越俎代庖;第三,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支持中学进行学业规划教育,帮助中学生尽快树立学业规划的意识,掌握学业规划的方法和能力;第四,适当减弱高校选择学生的权力而增加其培养的权力,也就是说,向西方高校学习,借鉴其宽进严出的思路,在入校的时候我没有多少权力(比如只有按照分数录取的权力)考察你,但进校后,你各门功课能否及格,能否顺利毕业并拿到文凭则由高校说了算。
如此以来,就可以实现各利益主体责、权、利的统一,学生的责任和权利在于学业规划和努力学习,通过承担此项权利责任,可以实现考取大学、学有所成,优质就业的个人利益。中学的责任和权利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协助、指导学生的学业规划,促成每一个学生考入适合自身发展的高一阶段学校,或者顺利进入人生发展的下一阶段。高校的权利和责任是进行自身的特色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帮助学生学到掌握适合自身发展的知识和能力,促使其顺利毕业和优质就业。
经过上面的制度设计和观念革新,我们可以看到,秦先生所担忧的中学为了追求片面的升学率而代替学生选课的情况将不复存在,因为政府考察各中学的升学率是各级各类高等学校,而这不是仅凭分数高就能决定的。需要的是中学发现、发掘、培养学生个人的各类兴趣爱好和职业潜能,帮助其考入到适合于自身发展的各级各类优质高校。
另外,在讨论中,秦先生很看重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但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本质内涵是什么呢?这里想与秦先生商榷一下,我曾经为此专门写过一篇博文《自主招生不等于自主地选择学生》,其中指出:高校招生的自主权固然有自主选择学生的成分,但它的主要内涵体现在招生专业的设置权,招生规模及价格(学费)的决定权。因为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高校在本质上类似于来料加工型企业,学生选择它,请它帮助学生自己掌握知识和能力,把学生打造成某一方面的专业人才,然后学生去人才市场上自行销售(求职)。这一过程中,高校提供的产品就是教学服务,而招生实质上是它的销售工作,市场经济下的高校必须要有销售的自主权,而这里最重要的是高校要能决定自己销售什么?销售多少?并且拥有定价的自主权。这其实就是招生专业和招生规模及学费水平的决定权。这些权利也就是高校招生计划的制定权,但遗憾的是,直到现在,教育部仍然没有把高校这一至关重要的权利完全下放。至于把这产品卖给谁,也就是招哪个学生,则由于高教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学生的选择权要大于高校,因而高校的话语权就会逐步减弱。因此,我觉得,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本质是其招生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权,而非选择某一个学生的权利。
多年来,人们都在诟病应试教育的问题,这次新高考改革是最有希望扭转这一局面的重大举措。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细节问题,但大方向完全正确。只要我们进行了科学的制度设计和相应的观念革新,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折不扣的执行,我们就一定能到达成功的彼岸!
作者系明略学业规划研究院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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