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办法 —掌上高考—中国教育在线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户籍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公安机关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港澳台籍考生可申请报名。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有上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将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三)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23〕44号)要求,办理报名手续。随迁子女不得在我省和户籍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尤其针对特殊类型招生,要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和复验工作;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我省户籍考生在我省报考(教育部规定的少数招生类型除外)。
考生的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体育类和艺术类。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各类考试。
二、考生档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图像规范。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高考报名表、志愿表等,并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08〕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电子档案由省教育考试院、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负责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生纸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关于下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移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招委〔200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中学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材料,报到时移交给高校。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已录取考生的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信息,由高校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有关信息直接打印成纸质材料,并加盖学校公章,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考生的体检工作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2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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