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湖南中医药大学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已公布,2024高考考生重点关注招生专业。以下为详细招生简章,一起来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湖南中医药大学
办学地点:含浦校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园学士路300号;东塘校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13号
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国标码:10541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中医药大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学校简介:学校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长沙,是湖南省重点建设本科院校,全国首批设立国家级重点学科的中医药院校,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湖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高校,现开设31个本科专业,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8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9个。
第六条学校招生类别: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包括普通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计划、支援新疆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南疆单列计划和内地新疆高中班计划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未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未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学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学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2024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详细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分科类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四章招生专业及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信息表见附件。具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及相关类别,待我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确定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志愿,凡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四条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性别,无科目加试和口试要求。护理学专业根据用人单位往年招聘要求,建议男生身高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58米以上。对非应届考生录取无附加要求。
第十五条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以高考招生体检表记载的信息为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学校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做如下补充说明:
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所有专业不予录取;
2、色盲、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中西医临床医学(拔尖班、5加4一体化)、中医学(“5+3”一体化)、中医学、中医养生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骨伤科学、针灸推拿学、中医康复学、康复治疗学、运动康复、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技术、口腔医学、护理学、中药学、药学、药物制剂、中药资源与开发、制药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应用心理学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色盲、色弱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疗保险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4、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第5项、第6项、第7项、第9项中列出相关疾病,慎报医药类专业;
5、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建议肢体功能障碍考生慎报医学类专业。
学校不予录取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七条学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照专业计划实施录取。录取时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如与生源所在省份排序规则不符,则按生源所在省份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录满,学校根据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的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第一志愿投档后未录满,再依次进行后续志愿的录取。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第十九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学校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内蒙古考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建议,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学校认可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以包含附加分(含全国性高考加分、地方性高考加分)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录取结束后不再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