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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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计〔2016〕15号)精神,更好发挥学业水平考试在引导教学改革、改进教学管理、服务高校选拔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对《北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京教基二〔2017〕13号)进行修订,重点优化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的考试方式。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北京市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意见,由市教委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建设教育强国新要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不断推进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高中与高校之间的衔接,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人才。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打牢终身发展基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坚持自主选择。在考试科目、时间、次数等方面增加学生选择空间,培养学生兴趣与特长。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高校选拔学生。
二、考试科目与类别
(一)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考试设置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3门科目。
(二)考试类别
分为合格性考试与等级性考试。所有科目均设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设等级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课程要求为依据;等级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课程和选择性必修课程要求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