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责任关系需法
当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责任不清,导致不少纠纷,有不少家长因为学生出现一些问题,如学生冲突、逃学、盗窃、伤病、走失、性侵、交通意外、游泳淹溺……就到学校纠缠闹事,认定责任全在学校教育这一方。导致学校采用不上大运动量的体育项目、封闭式管理来应对各种偶发事故,致使体育教育落后,身体素质下降;封闭式管理更导致学生生活不便、参与社会活动减少。教师责任无限扩大,课程教学之外劳动量增加,教育学生时候瞻前顾后,使得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紊乱。
学校教育责任不清晰是出现家长闹事的主要原因,家长总是学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对学生的所有方面负责,却没有考虑到自己在这些偶发事件中的责任。学校教育的无限责任其实也说明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缺失。而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责任的缺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怎么管教都和社会以及学校无关,认为教育会随场所的改变而改变,认为自己对孩子是非常负责任的,即使有了家庭暴力也认为是对孩子好,但是却对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另一个社会教育的缺失,是政府方面做的不够。家长从教育的角度是家长,从社会的角度是社会的成员,家长的观点直接影响社会,所以政府同样也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情。或许政府认为学校教育就是其教育代言,就不需要进一步完善所谓的社会教育了。
目前,不少家长或许认为自己在不遗余力的四处给学生找“补习班”,学奥数、学钢琴、学英语……其实这何尝不是家长责任不清楚的一种“不负责”的错位行为呢?并且还真的有不少家长并没有尽到做家长的义务,甚至不知道如何做家长,导致家庭教育缺失和错位。
在今天“依宪治国”的法治背景下,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责任划分需要及时提到日程,以免造成更大的不良的后果。这不仅仅是因为家长和学校的纠纷这么简单,社会上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犯罪儿童以及少年涉及到的不仅仅是纠纷了,已经给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了种种隐患。而关于儿童教育的立法在我们国家还是比较滞后的,这种滞后不仅仅是立法环节,主要是在法律的执行环节上的缺失。
我们先看看关于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有哪些。
1995年制定的《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6年修订的本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提出:应当“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这么简单的几条怎么能够保障家庭教育的顺畅进行呢?而且在执行环节遇挫更导致法律宣传不够,有的家长甚至犯罪而不自知。
据央视报道,近日,山东警方破获一起贩婴大案,人贩子将临产孕妇运到拐入地,孕妇生产后,再把亲生孩子当成商品随意卖掉,甚至虐待。当警方将婷婷解救送到她妈妈手中时,婷婷妈妈激动地跪地感谢…目前为止,也只有婷婷一人找到自己亲生父母。而网友评价说:又多了37个孤儿!像这种情况,孩子还解救干嘛?让他跟着现在的父母总比当孤儿好吧。他的亲身父母是自愿卖掉的。这样的网友同样也是家长或者将是家长,这种观点助长了家长们对儿童的犯罪。
这种情况和外出务工“流动儿童”入学难如出一辙,社会教育和社会儿童救助缺位。如果家长以经济困难为借口不履行义务教育法,社会对家长怎么办呢?与其剥夺家长的监护权却不能提供更好的条件,那还不如让孩子继续跟着家长好了,这种社会教育的缺失也助长了家长认为家庭教育是自己的事情不需要外借干涉看观念。
对于家庭和学校教育的责任的划分,不能仅仅从法律条文入手,而是要利用法律先把家长、学校、社会的关系以及责任区分开来。然后再用通过各种舆论渠道进行宣传,使得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各司其事。然后立法确定责任对恶意违法的家长在不伤害孩子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惩处。
学校教育的责任不再赘述,大家都很清楚。家庭教育立法并不鲜见,如台湾地区,在2003年颁布了家庭教育法,在促进家庭教育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供借鉴。台湾家庭教育内容主要有:亲职教育、关心教育、两性教育、婚姻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等。主要内容一个是亲职教育,一个是关心教育,其他的还有性别、失亲、多元文化等教育。目前我们家庭教育主要是亲职教育,怎样扮演家庭中的一分子,不能人在家里不做事。比如好先生帮太太做家事,好孩子帮妈妈做家事。
而社会教育则需要能够在父母或者监护人违法之后,能保障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问题。如此权责分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都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当然,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立法牵涉到种种实际问题,也需要从长计议,各个阶层的情况和意见都要摸清楚,既要考虑“虎妈”的责任过多,又要考虑到打工父母的家庭教育疏忽的实际情况,全社会参与,大处着眼,先从细节入手,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形成互补与合力,教育才真正健康起来,家庭受益、社会受益、子女受益、父母受益、国家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