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规定,现将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名单的考生于2015年2月13日24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话确认或传真确认。
电话确认:联系电话0451-87621719或0451-87623608。
传真确认:传真标题为“报名序号+姓名+确认参加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XX职位面试”,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报考职位代码、联系电话和确认参加××局面试等信息,传真号为 0451-87622025。。
如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请于2月13日前电话告知我局,同时传真本人签字的《放弃面试声明书》,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报考职位及代码、放弃理由、联系电话等信息。面试确认后不参加面试者,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二、邮寄材料审查
请考生于2015年2月13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以下材料报我局接受资格预审: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三)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四)本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五)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六)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1.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
2.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3.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9号(请注明“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材料”),邮编:150016。考生所寄材料不再退还。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三、资格复审
现场资格复审定于2015年3月6日9:00—12:00进行,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9号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劳动人事处。考生请携带资格预审时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所有参加面试的考生务必按时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要求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四、面试安排
(一)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
(二)面试时间:定于2015年3月7日,上午9时开始面试。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当天上午 8时30分报到,面试开始前10分钟未报到人员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
(三)报到地点: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劳动人事处
(四)面试人员名单:
职位名称
职位代码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面试入围分数线
栾岚
吴高琪
孙辛
0601476002
李颖
476223101630
123.800
0601476002
温靖祺
476223101530
123.800
0601476002
张安楠
476223101527
123.800
五、体检和考察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应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体检,我局将以电话方式通知考生本人,并组织前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通过后方可进入考察程序。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面试成绩于面试结束后第二天在公务员考录专题网站进行发布。
六、注意事项
(一)考生面试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二)考生必须遵守面试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考生应对本人提交的材料负责。如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者有关材料的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对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纪情节的考生,我们将把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处理。
(三)请面试考生随时保持手机联络畅通,如联系方式出现变动,请及时告知我局。
联 系 人: 李晓萍
联系电话:0451-87621719 15846123377
特此公告。
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
2015年2月3日
附件:路线图
在哈尔滨火车站龙门大厦前乘32路公共汽车到安宁街(或市人力资源大市场)站下车即到。
路线图
说明:在起点龙门大厦一侧乘32路公共汽车至安宁街(或市人力资源大市场)站下车即到。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