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庭暴力勇敢说“不”——聚焦反家庭暴力立法
8月24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终于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与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不同,草案对于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更多具体规定。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国家义务的要求,也是我国近二十年来反家庭暴力的学术研究、相关实践的总结,更是克服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零散、不完备的必要举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指出。
仅适用于家庭成员间的身体侵害
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这部法律最基本也是最引人关注的问题。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草案既未对家庭成员作出界定,又仅针对身体侵害,而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则规定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草案这样界定家庭暴力,过于简单化,存在着对家庭暴力的行为样态列举不周延的缺憾。”薛宁兰认为,草案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显然参照了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定义。其值得肯定之处是没有将“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作为构成家暴的要件;其不足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仅是实施身体暴力的方式,若采取这种挂一漏万的列举方式,必然会将性暴力、精神暴力排除在外,也忽视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特殊形式。
此外,征求意见稿公布时,就有不少专家建议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中。此次草案公布,法律调整范围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让不少人感到遗憾。
“如何界定家庭暴力概念,决定着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这部法律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志。而将同居关系、恋爱关系、伴侣关系,以及前配偶关系者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是国际反家暴的立法趋势,立法机关应当顺应这一趋势。”薛宁兰指出。
倡导以预防和教育为主
在中国开通第一条心理咨询热线的红枫中心理事长王行娟告诉记者,她所接触的很多案例中,受害人的丈夫由于文化水平低,以为打老婆、打孩子是家务事,而妻子和孩子或不愿意或不敢向外人透露自己的遭遇。
“加强宣传教育,把反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做好,是当务之急。”王行娟指出。
“‘一两’的预防比‘一斤’的干预更重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也指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很多种因素,监护人缺少法律责任意识、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暴力管教,以及缺少其他监护支持与监督是重要原因。
针对这些现实情况,草案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此外,草案还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更突出了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今后社会各界开展家庭教育辅导培训,促使父母转变‘不打不成才’的传统观念,采取非暴力的恰当方法教育子女等,都有积极意义。”薛宁兰说。
三类机构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受传统观念、自身情况所限,很多家暴受害人不得不选择沉默,默默忍受伤害。反家暴立法试图打破这种“沉默”,以更好地保护家暴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
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受传统社会文化影响,社会公众不愿意或没有意识去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张雪梅的研究团队对2008年至2013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研发现,医务人员、教师、记者、民警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告的案件只占10.61%,邻居、市民、村民等与未成年人可能存在密切接触的人员报案的占32.85%。张雪梅认为,对受暴儿童的保护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包括确定能与儿童密切接触的特定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和不报告的法律责任,非常必要,这将有利于案件及早被发现。
薛宁兰也指出,随着老龄化时代到来,家庭及老年人护理机构中对老年人的虐待行为会有所增加,强制报告制度、照料和养护服务也是必要的。
尽管草案目前仅规定了三类机构有强制报告义务,但不少专家建议,立法还应当将村居委会、救助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纳入到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中,同时倡导受害人的亲属、邻居等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时,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首次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很多家暴受害者,都下意识地想远离施暴者,但却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反家暴立法,试图给予受害人法律的保护盾牌,让他们能够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
在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我国部分地区法院人身保护安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草案确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
草案同时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那么,违法保护令、骚扰受害人甚至继续施暴将受到什么处罚?草案规定:违反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王行娟认为,草案以专章的形式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了详细规定,条文超过所有条文的四分之一,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有了保护令,妇女安全就将得到法律保护。”(本报北京8月24日电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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