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划定校园周边“安全圈”
■荣利颖
天津爆炸案一个月以来一直是新闻的热点,我们在痛苦中追问、反思的同时,也感到一丝的幸运——学校正在暑假中,爆炸地点附近的几所学校因学校放假,无师生伤亡。如果爆炸发生在学生上课期间,伤亡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学校选址及周边环境建设的思考:校园周边环境安全谁来负责?就天津事件而言,是先有学校,还是先有港口?关于港口可存储物品的资质审批,有关部门是否考虑到了港口周边机构?
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关于“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如《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四条规定: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虽然有与校园安全管理有关的政策和规定,但真正意义上的校园安全法规并未出台,这使得校园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不明确,尤其是校园周边环境日益复杂,学校保卫人员无权处理,时常处于尴尬的境地。
为了切实保护各级各类学校和师生的安全,要尽快制定专门的《校园安全法》,使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执法依据和执法队伍,走上依法治校的法治轨道。
从美国制定的防范措施来看,保证学校安全不仅仅是学校自己的事情,还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社区组织、社会媒体、学生家长等多方面的努力和支持。这一提议得到了学校董事会和法院的支持,他们认为,如果学区的任务不包括学校安全,那么学校的工作也就难以保证学区的安全。美国认为校董会和学校行政人员不可能独自维护学校安全,因此需要其他社会力量的协助。保证学校安全不能等事故发生之后再来检讨事故发生的原因,而应该采取积极的行为防患于未然。
因此,做好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还须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广泛的校园安全参与机制是关键所在。校园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也不是校园安全管理部门可以独立完成。校园安全管理关键是要建立一种广泛的参与机制,以调动各方的力量和积极性,形成合力,只有建立形成校园安管理的广泛参与机制,才能使校园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深入人心,各方人员的智慧得以充分发挥,才能使校园安全管理部门获得及时、充分的信息和帮助。学校是一个教学部门,而非职能部门,应该与当地政府联合起来,进行长效治理。(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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