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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混”?四道绳索捆手脚

2015-09-28 09:11:00教育热点
原标题:想要“混”? 四道绳索捆手脚 ■阙明坤 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的“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鼓励下,目前不少地区和职业院校正在积极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目前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亟待突破的困境。 其一,各种顾虑导致职业院校“不想混合”。当前,对于探
原标题:想要“混”? 四道绳索捆手脚

  ■阙明坤

  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的“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鼓励下,目前不少地区和职业院校正在积极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目前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亟待突破的困境。

  其一,各种顾虑导致职业院校“不想混合”。当前,对于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社会各界均存在顾虑。公办职业院校领导有一种天然的优势心理,不愿意改变自身身份,对民营资本带有歧视性偏见,认为改革有风险,害怕改革对学校发展、国有资产造成冲击,不愿意承担责任,故而没有混合办学的积极性。民办职业院校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创办者担心混合后失去话语权,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害怕被国有资金套牢,因此也不想轻易选择混合所有制。从各类资本来看,民营企业家族化管理现象严重,担心进入长期被国有资本垄断的公办职业教育领域,法律地位和投资收益难以保障,资金投入进去后会石沉大海;国有企业往往资金雄厚,占据优势地位,一般压根儿不想投入到相对弱势的民办职业院校。

  其二,公办职业院校行政化管理体制“不让混合”。国家支持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更多是针对长期封闭办学的公办职业院校。但是,即使少数公办职业院校愿意尝试改革,却难以摆脱体制机制带来的重重束缚。尽管法律规定职业院校是独立法人,依法自主办学,但是公办职业院校行政化色彩浓厚,隶属于政府,政府往往将其视为行政单位而非独立的教学科研机构,管理和运行方式都是采取行政化手段。政府部门通过计划方式配置职业院校资源,行政干预过多,体制机制障碍严重削弱了公办职业院校的发展活力。公办职业院校的校长、党委书记等领导都是由上级教育和组织部门任命的政府官员,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行政性晋升是其动力机制,市场化探索并非其主要责任。在此体制下,行政化管理倾向极大地降低了公办职业院校的经营管理效率,加大了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度和阻力。

  其三,职业院校产权不流通致使“不易混合”。按照德姆塞茨对产权的经典定义,产权就是指使自己或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市场具备交易成本低、企业信息对称性强的特征,是股权交易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渠道。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意味着国有、民营、集体、外资等不同所有制产权的融合,必然涉及产权的流通,客观要求产权交易。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与专业中介机构还不发达,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科学规范的资产评估程序,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大多属于私下操作。教育产权要素流动不畅、流动无序、配置低效,严重制约不同产权主体自由进入或退出职业院校,导致各种资本即使想混合也并非易事。

  其四,法律制度缺失导致“不能混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尚缺少与其相适应的法规,法律上基本还是空白。一是在法人登记上,职业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身份是否发生转变,到底是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还是企业法人,有待明确。二是教育公益性与资本逐利性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营资本投入到公办职业院校进行混合,一般有利益回报要求,否则也不会选择教育领域,如何处理这一矛盾,不能不思考。三是法律对于职业院校的兼并、合并、转让、托管、举办者变更等问题缺乏具体可供操作的规定,对如何进行资产界定、核算、组织清算等问题缺少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四是国家对社会资本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市场准入、审批管理上设有门槛,客观导致社会资金难以进入职业院校,无法混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应坚持法治思维,尽快建立健全鼓励、引导、规范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法律法规。

  (作者系无锡太湖学院高教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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