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适应当前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报考年龄条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
二、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后实施。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精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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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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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