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治理推动在线教育健康发展
——专访华南师范大学钟柏昌教授
受疫情影响,在线教育相关话题广受社会的关注,作为在线教育的核心载体教育APP的治理问题也引发了热议。疫情背景下的在线教育凸显了教育APP的作用和不足,在线教育要从“新鲜感”走向新阶段,离不开教育APP的提质增效。工信部7月3日发布的《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0年第二批)》显示,教育APP存在的问题依然较为严重。为此,我们就教育APP的治理问题专访了华南师范大学钟柏昌教授。
追溯教育APP本质,强化“把关人”制度和“隐私信息”分类
记者:有人认为,网络上出现一些乱象并非教育APP所独有的现象,导致出现这些现象的监管漏洞、人员德不配位、违法成本低等各种因素都在起负面作用,是大环境中的必然产物。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一些更为本源性的问题?
钟柏昌:是的,导致教育APP乱象频生的原因是多元化的,除了您提到的这些原因,我们还需要追溯教育APP自身的特质。我认为教育APP扮演的信息传播和信息收集的双向功能是产生问题的重要起点。
作为信息源,一些教育APP向外传播有害内容,其根源在于“把关人”(Gatekeeper)的缺失。传统报刊一般有专职编辑人员负责的“三审三校”制度,然而,负责教育APP内容供给和审核的是运营商的公司职员。一方面,这些职员在专业性和政治敏感性上存在不足,对内容质量的把控较为主观和随意,无法胜任“把关人”的角色;另一方面,按照资本的“逐利”本质,这些职员不得不按照公司或个人的意志故意侵犯用户隐私、推送营销和色情信息等有害内容,甚至为了获取更多收益,把端口开放给互联网广告分发平台,让其在页面投放广告,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此类APP就如同大号版的自媒体,得不到有效监管。事实上,目前开发教育APP的门槛和成本都很低,很多开发者甚至不是公司行为,而是小作坊或私人开发,在内容的控制上,难免有漏洞。
作为信息采集终端,一些教育APP未经用户允许或欺骗用户获取师生和家长的隐私信息。然而,这种违规的信息采集并非问题的关键,随着行业监管的增强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大部分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已经公开化和透明化。例如,以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基本理念,以形成精准用户“画像”、提供个性化学习支持为服务目标,教育APP通常会明确要求获取用户的位置信息、学校、年级、年龄、性别、学习爱好等信息,否则将无法正常使用。遗憾的是,这些信息将成为教育APP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推销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来源,这也是这些企业在免费模式下“流量换流水”的生存法则之一。与一般小程序不同,教育APP收集丰富的学习者个人和学习过程信息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一些APP管理标准中提到的“最少信息原则”(只允许APP收集保障某一服务类型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并不适用于教育APP。如何界定“隐私信息”并进行合理分类,如何规范这些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匡正,是当前教育APP治理中的难点和痛点,需要教育界、法律界和企业界的人士共同商议。
此外,信息采集不仅涉及隐私保护,还延伸出另外一个学生权益保障的问题,即在信息采集基础上产生的信息服务可能侵犯学生的基本权益。以具有考试评价功能的APP为例,一些报道显示,部分学生和家长需要额外付费才能使用APP查询考试成绩和排名(或等级)等基础服务,而更为高级的学习分析功能则收费不菲且缺少收费标准,尤其在营运企业通过APP积累了大量数据和形成了用户依赖的情况下,恶意收费或肆意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并不鲜见,严重侵犯学生基本权益。因此,只要出现类似营运方面的问题,也应认定为不良APP。从企业生存的角度来看,对部分功能收费且遵循自愿付费原则符合市场营运的基本规范,无可厚非。然而,和隐私信息的界定一样,哪些功能属于基础服务不应收费,哪些功能属于增值服务可以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界限依然比较模糊,缺少规范性的要求,且违规后的惩罚标准也不明确或缺少震慑力;此外,也不排除存在部分企业与学校“共谋”以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从而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
廓清教育APP治理的主体职责,鼓励专业力量的参与
记者:教育APP首先具有一般APP的基本特性,又赋有教育的属性和功能,就其治理主体而言必然也是多元化的。那么,教育APP存在的乱象,是否也与治理主体职责不清的问题有关?如果是,具体表现又如何?
钟柏昌:负有教育APP治理责任的主体不明、角色不清显然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开发和运营APP的主体是企业,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是教育系统外的工商、税务、工信、网信等部门,并不负责内容层面的教育取向和教育质量的评价;而教育系统对这些APP并无执法权,也无暇管理。
教育部印发《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要建立学习类APP进校园备案审查制度,按照“凡进必审”“谁选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双审查”责任制,将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列为管理主体,其用意就在于为教育APP明确管理主体。
目前的“双审查”责任制要求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备案,但一些学校管理者难以对每个APP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教育APP所提供的内容服务是动态更新的,备案时没有问题并不代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问题。因此,对基层学校而言,对教育APP精准评价和备案,必须面对很大的责任风险和工作压力。如此一来,无执行力的学校可能依旧放任各种APP的使用,有执行力的学校则很可能直接演变为“一刀切”的禁用模式。
此外,这种备案制度仅限于校内,校外尤其是家庭环境中的教育APP,依然缺乏明确的管理主体。
基于“把关人”理论,专业的事情还是要给专业的机构去做,例如,在一些师范院校、教育测评机构、大数据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成立第三方评估和监管机构,充当“把关人”角色,负责教育APP的备案、分类评级和动态监管,可能是更为合理的办法。
“尽用模式”与“禁用模式”,不利于教育信息化战略的实现
记者:如您所说,一些地方为了防范教育APP的“副作用”,倾向采用“一刀切”的禁用模式,如何看待这种现象?有何危害?
钟柏昌:教育APP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但在管理与治理的实践中,要避免出现两种偏差:要么采用放任自流的“尽用模式”,要么采用“一刀切”的“禁用模式”,两种方式均不利于学生的发展。例如,某省教育厅就明文规定“禁用APP布置作业”,也是一种矫枉过正的做法。其造成的后果,一方面给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学生获取优质教育资源带来阻碍,从而影响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和教育公平;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互联网+教育”合法性受到质疑,给教育大数据、教育人工智能和整个教育信息化行业带来消极影响。
在经历了新冠疫情下大规模长周期在线教育的背景下,基于教育APP的在线学习方式已经获得迅速普及,在后疫情时期,线上线下混合性学习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方式。在此背景下,采用教育APP作为学习与辅导的手段之一,符合大部分家长和师生的经验习惯,也符合基础教育改革的方向。而且,基于教育APP的学习内容和任务布置恰恰由教师作为“把关人”,无论是其形式还是内容都是有安全和质量保障的,应当得到支持。
实际上,教育部发布《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的初衷就是明确反对“一刀切”的做法,要求“逐步建立学习类APP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互联网+教育’,发挥好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有益作用”。因此,因噎废食不是面对教育APP问题的合适态度,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规范其发展才是问题的关键。例如,学习强国APP以其严谨求实的运营理念,很快就征服了包括学校师生在内的大量普通用户。
教育APP的有效治理,需要治理理念和方法的双重革新
记者:对于一个尚未成熟的行业,推进教育APP的健康发展无疑非常必要。既然存在诸多问题,又该如何规范教育APP,推动其有序健康发展?
钟柏昌:整体上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需要改变理念,从被动管理走向积极治理;另一方面需要革新方法,从单一主体走向多方联动。
教育APP作为在线教育的核心组成部分,在线教育不再是一个单纯被整顿的对象,而是需要通过积极治理走向健康发展的重要的教育组成部分。在线教育的重新定位和地位提升,不仅为教育APP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空间,也无意中为在线教育顺利通过本次疫情考验奠定了基础。
上述理念上的转变,意味着推进教育APP的健康发展需要多方联动、协同治理。工信部每个季度发布《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定期公布经过检测发现的包括教育APP在内的各类有害应用的名单。除此之外,公安、网信、第三方教育评估和监管机构、应用商店和平台、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和电教部门、学校、家长等利益相关者都应肩负对教育APP的监督责任或义务,根据分类由不同主体进行不同层面的治理,共同应对不良教育APP对校园的侵蚀。尤其是熟悉教育事务的专业群体,如第三方教育评估和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和电教部门、学校等,需要肩负更多的监管责任。例如,一些沟通交流类APP出现的问题,其内容的监管往往不在企业,而在于用户自身,此时学校应该作为此类APP日常管理的主体;而一些借学习辅导之名暗藏商业广告、游戏链接、恶性收费等不良行为的APP,各监管部门和平台应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侦测和识别;另外一些APP在学习内容上可能存在偏颇,则可以发挥学校、第三方评估机构、教研部门等的业务专长多重把关;而企业(或企业与学校“共谋”)侵犯学生权益的问题,则需要依赖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消协等部门的联合监管。
不同主体的协同治理,最终还须落实到法律法规层面进行规范。所以,还要加强相关立法和执法工作,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中国教育报》2020年08月01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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