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时建议 规范在线教育网课平台监管
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再次作了细化,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保护、勤俭节约意识培养、网络保护等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压实了监护人、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在赞成通过的同时,也对修订草案三审稿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珍惜粮食、反对浪费、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对此,蔡昉委员指出,学校、幼儿园仅开展相关宣传教育还不够,还应在提供餐食时注意节约,事实上,很多孩子不是有意浪费食物,浪费的原因主要是不喜欢吃和吃不了。针对这一情况,可以通过改变膳食、增加大小份选择等方式加以解决。因此,建议在上述规定中增加“提供餐食时注意节约”的内容。
杜玉波委员认为,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促进线上教育规范有序发展,既要加强优质线上资源供给,还要对其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有必要增加规范在线教育网课平台监管条款,坚决杜绝出现误导未成年人的内容,努力营造在线教育的良好生态环境。对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七十六条中增加一款:“面向未成年人的在线教育平台、App等,不得关联网络游戏、直播等可能诱导其沉迷网络的内容,不能发布、推送含有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广告。”
李锐委员指出,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中关于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的规定相互交叉重复,建议建立统一的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实现信息共享,以便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关爱帮扶。
陈文华委员认为,学校应当增加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等方面的内容,来增强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技能,这也是学校应该承担的一个责任。因此,建议将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安全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鲜铁可委员建议,增加旅馆等单位的查明和登记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住宿经营者发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有异常情况时的报告义务,即与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取得联系,向公安机关报告。建议这一条明确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首先要“查明并登记”二者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便于进一步发现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以及履行报告义务。
杜黎明委员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这里仅提出受害人等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感觉力度可能还不够,建议受害人等还可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景汉朝委员说,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建议在该规定后增加“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由女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以更好地保护女性未成年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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