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等于不认可
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认定见义勇为称号并行不悖。一个社会如果对孩子的义举都不敢正视和肯定,那无疑令勇者寒心,令正义蒙尘。
据新华社报道,辽宁省葫芦岛市中专生张鑫垚在校外和一名崴脚的女同学打招呼时,突见一辆轿车急转弯向人行道冲过来。他奋力推开女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此后,张鑫垚家人为他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然而葫芦岛市连山区综治办以张鑫垚未成年为理由,对其申请不予认定。
未成年人群体心智发育不成熟,尚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提倡,当然无可置疑。但问题是,不鼓励并不意味着不认可,对于现实中已发生的未成年人救人义举,我们的社会也不能忽视甚至否定,而应给予丰厚的回馈。
葫芦岛市相关部门称,他们派人专程到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请示,得到的指示为“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辽宁省范围内从未对未成年人授予过见义勇为称号和进行表彰。可是据媒体去年报道,《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修订,删除了“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条款,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的规定。也就是,按照辽宁的地方法规,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存在年龄限制,根本没“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之说。
类似葫芦岛这样,将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打入另册,并非孤例。此前,在四川、山东等地均出现过未成年人英勇救人,事后申请“见义勇为”称号却难获批准的个案。这与以往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树典型,号召学习的做法相比,无疑是走向另一个极端。
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认定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其实是并行不悖的事。认定,只是对事实的确认,以及对个体的褒奖,不存在鼓励别人效仿的意图。在许多国家,一旦出现少年英雄救人的义举,媒体追逐报道,政府部门给予嘉奖,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例如就在今年5月,罗马尼亚一少年勇救落井幼童,获得了该国总理的隆重嘉奖。一个社会,如果对孩子的义举都不敢正视和肯定,试图藏着掖着,那无疑令勇者寒心,令正义蒙尘。
大大方方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进行认定和嘉奖,这并不会造成过度渲染,引起效仿。相反,这些公开的见义勇为个案,对孩子而言,其实是生动的安全教育与生命教育课,通过参与讨论,孩子们才会明白如何回避危险,以及危险时刻自保与互救的界限在哪里,救人的风险何在。这些认识的形成,有助于减少盲目的救人行为,让孩子在危险面前不至于惊慌失措。
生命平等,我们无权要求一个平常人为他人而牺牲,但是如果有人自愿以自己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拯救他人的生命,对于这样的义举,不论主角是成人或少年,我们的社会都应不吝给予最高的褒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