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被殴折射家长扭曲“护犊”观
据新文化报11月15日报道,吉林市船营区第二十五小学校发生了一起多名校外人员冲进教室殴打女老师的事件。殴打过程中,对方宣称“谁也不许动我家少爷”。读罢!让人愤然。
想想,我们平安的校园,竟成了某些家长施暴的场所,怎能不让人愤慨;想想,我们无辜的教师,竟被野蛮的家长所欺凌,怎能不让人气愤。这种不避学生,不避场所的蛮横行为,对我们的教育,将是一种侮辱;对我们的孩子,将是一场灾难。其带来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完全超出了一般社会公德的底线,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界限。因此,亟需对涉事人员进行严惩,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还教育一个清白,还教师一个尊严。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惯性思维中,往往学生、儿童才是被侵犯、被虐待的对象,因为他们是真正的弱者,而往往忽视教师群体本身,他们有时也会成为弱者,他们自身的权益有时也难以保障。以上发生的暴力事件,就证明了这一点。教师被殴,反映出我们法律法规的欠缺,“尊师重教”道德的乏力,也暴露出我们某些家长短视的“教育观”、扭曲的“护犊观”。这些都需要引起我们广泛关注。
倘若我们教师自身的权益都难以保障,那么,教书育人又将从何谈起!
近年来,教师被辱骂殴打事件屡屡发生,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亟需引起高度重视。2009年10月16日,武汉市崇仁寄宿学校三年级的数学教师被来反映问题的学生家长连扇耳光。事后,相关部门与该家长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该教师拿起了法律的武器。2010年4月23日,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甲子第一中学,因制止考试中不守纪律的学生,该校一范姓语文教师被数名学生和家长群殴导致昏迷,左眼几近失明,身体软组织严重挫伤。2012年12月24日,广西柳州市一中学初二男生因被执勤女教师劝阻带饮料进校,而将女老师拖进男厕暴打,致其四肢痉挛。
当一幕幕教师被辱被殴的惨状在不停上演时,当一件件殴师行为在频频出现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进行深刻地反思。为什么,在弘扬法治社会的今天,还有这么多无理取闹,视法律与不顾,蛮横霸道的行为在发生,并且还发生在我们的校园。我们的教育怎么了?我们的法规哪去了?我们尊师重教的传统道德去哪了?
显然,家长施暴殴打老师,不但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侵犯了教师的个人尊严,伤害了教师的人身安全,也违反了《教师法》、《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给予行政处分。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第七十二条同样明确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法律惩戒上,恐怕还不够,还应该反思此事折射出来的错位的“家教观”,扭曲的“护犊观”,荒谬的“少爷观”。可以说,一个“少爷”,暴露出了所有问题的根源。
改革开放到现在,有些家庭富了,孩子却相对少了,对孩子的管教却不够严格了。孩子在家中过分地娇惯,甚至肆意地放纵,成了现代版的“小皇帝”,今天的“小少爷”。这些“小少爷”,在家为所欲为,在校肆无忌惮。这种变化值得我们教育学者去关注,去研究。
基于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真正让法治走进校园,让我们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追究涉事人员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重新对冲撞社会道德伦理底线的殴师行为进行界定,重塑社会“尊师重教”的传统道德。另外,学者们应该对新阶段、新时代出现的错位“家教观”给予关注,并进行研究,提出相应对策。
惟其如此,才能还平安的校园一片净土,才让我们的教师安心从教,让教师这份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散发光芒,安心发热。
(作者为哲学博士、教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