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大有可为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作为首次引入职业教育界的新概念,“混合所有制”一经提出,立刻成为热议的焦点话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目前,混合所有制正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点,各地相继出台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不少央企也纷纷提出改革计划。
虽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探索实践已有多年,并非新鲜事物,但将其正式引入职业教育领域,尚属第一次。我国职业教育近年来发展快速,成绩显著,然而由于受计划经济模式影响,政府往往包办学校的方方面面,存在体制僵化、办学封闭、活力不足、缺乏特色的弊端。作为一种跨界教育,职业教育一头连着学校,一头连着产业,因此,要办好职教,必须走出封闭的围墙,与行业、企业、产业合作,充分调动社会要素。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少国家非常重视私立职业教育,譬如美国高中后职业培训学校只有少数是公立性的社区学院,大多数是私立性质,二者的比例为1:6。在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的今天,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用市场的力量来办学,大胆试水“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混合所有制的本质是产权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一方面可以消除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孤立并存、相互封闭的体制痼疾,实现不同所有制形式互相联合、优势互补。另一方面,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办评”分离。当前,政府部门作为公办职业院校唯一的出资人,往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学校,行政化色彩严重,导致学校缺乏自主权,教师缺乏积极性。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有助于减少政府对教育资源的行政性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机制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逐渐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监督评价”的机制。
尽管混合所有制具备理论上的种种积极意义,但是,到底该如何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让其发挥“鲶鱼效应”,还需摸着石头过河,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首先,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改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企业投资、参股举办公办职业院校。要真正打破行政化垄断体制,放开准入限制,不能开了玻璃门,还有旋转门。应允许大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的投资和办学,进入学校理事会和领导班子任职,并参与学校的实践教学、产学研合作、实习实训等,同时,职业院校的教师也可以进入企业挂职,让教师和企业管理人才、校长和企业CEO(首席执行官)可自由转换身份,打造灵活的办学体制。要吸取国企改革教训,避免一股独大,穿上的混合所有制的新鞋,走的还是以前的老路。
其次,试点部分公办职业院校“转制”,减少或停止财政拨款,改用民营机制。“转制”不是改变公办职业院校的所有制,也不是“卖学校”或“私有化”,而是将学校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将学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管理,实现投资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随着高等教育适龄人口萎缩,一些公办高职院校面临生源荒,政府可以通过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允许优质民办职业院校或企业参与举办改造现有的公办职业院校,资产属国有,经营权归民办,学校自主筹集办学经费、自主聘任教职员工,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使之成为产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学校,目前国内已有成功先例。
再其次,按照“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创建民办职业院校。早在十年前,浙江台州就诞生了国内第一所“混合所有制学校”,企业占80%股份,政府占20%股份。时至今日,类似的“混合所有制学校”还不多见,但其前景非常值得期待,有望通过政府经济杠杆撬动民间资本投资职业教育热潮。目前,国家正在探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这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明晰民办职业院校的合法身份、法律地位、法人属性、产权归属,为股份制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作者系江苏省民办教育协会副秘书长,无锡太湖学院高教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