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单位领导直系亲属不得主管单位财务
中新网11月22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工作。
《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教育财务干部队伍,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教育财务队伍建设的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坚持从严治党,在转变作风、厉行节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4%目标的实现,直属高校、直属单位经费总量快速增加,经费来源渠道日益广泛,经济活动日趋复杂,财务管理、监督任务越来越重。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队伍建设,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强化财经工作管理和监督,完善教育治理体系,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迫切需要。各单位要把财务队伍建设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抓实。
二、切实落实单位领导班子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财务工作是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从事业发展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角度定位财务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财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提高单位领导班子为民理财、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平安理财的能力和水平。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要加强前期论证,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落实分工负责,切实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强化主体责任、主体意识。把财经纪律作为高压线,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各项财经法律法规等。做到对重要财务工作亲自部署、重大财务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
(三)加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应当支持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专业化管理作用。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大力支持财务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
(一)完善选聘任用方式。继续推进和完善直属高校总会计师选聘、委派制度。对资金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直属单位,逐步实行总会计师委派。总会计师由教育部负责选聘、委派,实行异校(单位)任职。积极探索符合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实际的总会计师选拔任用方式。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班子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其他副职,正职也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二)着力加强履职能力。总会计师要严格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人〔2011〕2号)的要求,全身心协助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管理好本单位财经工作。考虑到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牵制关系,原则上不宜分管基建、后勤等大额资金使用部门。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总会计师应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应及时向教育部做专题汇报。
(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总会计师在教育部和所在单位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定期向教育部报告履职情况。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和定期轮岗制度。教育部建立对总会计师的履职评价制度,对总会计师在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决策、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四、严格按要求选好配好财务机构负责人
(一)严格财务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强,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教育财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背景,具有3年以上财经、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二)完善任用和职务任期机制。直属高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任命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校领导)意见,达成一致后再按干部任免程序进行。直属单位财务部门正职干部任用前,需征求教育部财务司意见。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应与单位领导班子相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或10年。
(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各单位应将财务管理情况、预决算报表、各类审计检查报告、日常财务工作信息、财务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各项财经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等作为评价财务机构负责人履职能力的重要因素。
五、加强财务人员配备和规范管理
(一)合理配备编制。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实际、经费收支规模、财务部门职责及当前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加强财务工作力量,科学合理配备财务人员编制和数量,并按事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以保证财务工作正常开展。鼓励目前尚无独立财务管理机构的单位,逐步创造条件设立单独的财务机构。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按照人尽其才、人岗相适的原则选配人员,逐步优化性别、年龄、学历和职称结构,并保持财务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坚持财务岗位专业化,减少人员调入的随意性。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财务人员应按照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应鼓励和支持不同岗位上的财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三)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财务人员应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做好服务、保守秘密。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建立奖励制度。财务人员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者,应当由单位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提高资金、财产、物资的使用效果或防止损失浪费,做出重大贡献者;对财务管理理论、方法等有创见,促进财务科学管理者;坚持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使国家资金资产免受损失,有显著功绩者;其他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取得重大成就者。
六、切实提高财务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一)推进专业化建设。各单位要按照专业化队伍建设的要求,严格新进财务人员录用和管理;合理设置会计系列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培育财务人员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逐步提高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比例;有效维护财务人员的合理合法权益,享受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同等待遇。
(二)注重培养财务骨干人才。科学制定财务骨干人才培养培训方案。有计划、有目的的安排骨干人才在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轮岗交流,建设业务精湛、视野开阔、素质综合、能力过硬的教育财务骨干人才队伍。
(三)建立财务人员职业培训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全国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干部培训实施方案(2014-2017年)》要求,研究建立财务人员职业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