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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热议:高校课堂装监控,于法有据吗

2014-12-03 10:41:34教育热点37
原标题:观点·热议:高校课堂装监控,于法有据吗
原标题:观点·热议:高校课堂装监控,于法有据吗

<观点·热议:高校课堂装监控,于法有据吗

图片来源:网络

  近期,贵州省教育厅下发文件,要求高校“建立全覆盖的课堂教学视频监控系统、教师授课全程跟踪系统”。当地教育部门有关人士称,此举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这引起不少议论。杨名跨等4名律师还以此为题给该教育厅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它公开这一政策的法律依据。目前,该申请书已被签收,但有关部门至今未作出回应。

  莫以“提高教学”名义在课堂装探头

  以“提高教学质量”之名在教室装探头,缺乏起码的信任和尊重,在被监听的压力下,谁能保证师生们不会泛起一些抵触波澜?

  时下监控探头似乎镶嵌进了人们生活的每个角落,作为社会组织结构的一部分,大学为维护安全,在道路、集贸等场所安装监控系统,并不是新鲜事,而教室里装监控,也不罕见。

  而这种监控跟踪系统,在维护安全方面也不乏作用:倘若教室财物损坏丢失,发生不可控制的突发事态,系统操作人员大概能迅速察觉和处理,而影像留下的蛛丝马迹,也时常能作为基本物证。某种程度上,教室也属于教学公共场所,而探头所起到的治安辅助作用,也能起到部分保障秩序、把控风险的功用。此外,它还能促进网络课程发展,有助于建立远程教育体系。但要说监控还能达到所谓敦促“提高教学水平”的目标,也未免高估了其功用。

  要知道,高校教室所装探头,主要是由分控中心监控室设置客户端,对管辖区域内的行为活动实行实时监控,而负责监控的多为几名值班人员。他们对高校教学活动里的专业知识未必就了解,由他们发现专业化教学中的授课瑕疵乃至问题,不大现实,除非投入大批人力成本。

  再说了,教学不是表演节目。一旦安装全覆盖的监控跟踪系统,老师和学生的一举一动,莫不收入操作人员眼底。在“教学质量”与课程呈现未必有明晰对应关系的语境下,那些挺有个性的学生会否因此影响教学互动,是个疑问。或许对师生来说,为避免被逮个正着,最好的应对之策,就是老师在讲台上照本宣科,学生在台下装模作样。如此一来,课堂内宛如机器制造车间,冻僵了教学相长的良性循环。

  一般来说,安装监控和跟踪系统,多是为了治安安保之需。以“提高教学质量”之名在教室装探头,紧盯着老师传道授业的过程,未免缺乏起码的信任和尊重。在被监听之下,没准师生们心中就会泛起抵触的波澜。再说了,装探头这事攸关师生权益,却未尝闻征求各院校师生意见,就凭着行政指令强派,这于情于理都有些说不过去。(雨辰 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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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生有权拒绝课堂常态化监控

  高校里的学术自由氛围应予以特殊保护,尤其是人文社科类课堂中,自由活跃的思想火花往往更能引发学术思考。

  课堂设监控系统,不是什么“新闻”。就我了解的,国外很多高校课堂也都有相关设备。可为何有关部门的一纸规定会引来如此多的质疑呢?依我看,它主要是源于强制性行政指令下的侵权焦虑。

  很多质疑者担忧,课堂设立监控,可能侵害到师生隐私权。大学课堂的隐私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讲课老师和上课学生的隐私;二是讲课内容的隐私。师生课堂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私密性,但如果监控者是学校或其他观摩督导的话,这种在高校内部通过监控的小范围公开属于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但监控者如果超过学校范围,那就应另当别论了。而且,老师上课的表达经过精心备课,尤其是一些名师的课堂讲授更具有独创性,讲课内容本身具有著作权,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非法“盗版”或二次传播。课堂监控应遵守著作权规定,不得擅自用作它途。

  还有,就是高校场域的学术自由问题。大学里的学术自由,本身就是个相对的概念,它也有其边界——应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底线,不能以所谓“学术之争”为名发表有害言论。不过高校课堂与其他舆论场相比,也有着特殊之处:学术自由氛围应予以特殊保护,尤其是人文社科类课堂中,自由活跃的思想火花往往比老生常谈的陈述更能引发学术思考。有时,课堂讲授内容可能涉及第三人的隐私问题,这种情况在法学课堂显得尤为突出,例如案例中常不可避免地出现当事人的隐私,这能否被“窃听”是个问题。

  所以说,高校课堂是否应设立监控与如何运用监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将监控设备进行远程教学、考场监考、维护师生安全等方面很有益;但如果将监控教学常态化,则可能损害高校学术自由氛围,存在侵害课堂著作权的危险,也可能危害到他人的隐私权。当然,课堂师生也有权阻止这种常态化的监控,毕竟课堂与教室内涵有别,并非公共场所而是学术殿堂,即便是学校也不能将课堂置于监控之下。

  而就决策程序上看,涉事教育厅出台的意见是规范性文件,属于《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上位法的执行细则,不仅不能与上位法冲突,还需要明确的法律授权和法律渊源。高校课堂设监控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干涉到高校自主管理体制,其程序正当性也值得商榷。在这方面,有关部门也该给个解释。(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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