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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请家长放学路上自杀身亡老师被判担责40%

2014-12-18 11:27:11教育热点
原标题:学生被请家长放学路上自杀身亡老师被判担责40%  班主任要请家长,英语老师非但没有帮忙说情,反而当众说应注意个人卫生,以上两件事情的叠加,让刘同学难以释怀。最终,他选
原标题:学生被请家长放学路上自杀身亡老师被判担责40%

  班主任要请家长,英语老师非但没有帮忙说情,反而当众说应注意个人卫生,以上两件事情的叠加,让刘同学难以释怀。最终,他选择在放学路上自杀身亡。随后,刘同学家长将学校、班主任和英语老师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了解到,对于这一悲剧结果,西固区法院在审理后,将造成自杀的责任明确划分为三个部分,其中,由于班主任和英语老师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需承担40%责任。

  1

  事发

  学生被请家长放学路上自杀身亡

  刘同学是西固区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2013年12月17日早自习开始之前,刘同学与同班的几名学生违反学校规定一起到网吧上网。该事在早自习期间被班主任知晓后,班主任在当天上午第二节课课间,将几名参与上网的学生(包括刘同学)叫到办公室进行了较为严厉的批评。由于刘站的较远,班主任拉了他一把。随后,班主任电话通知这些学生的家长来学校。

  转眼到了上午放学时间,英语老师让几名没有完成英语作业的学生(包括刘同学)留下来补作业,其间,刘同学曾向英语老师提出请其帮忙给班主任说情,不要请家长,却被英语老师拒绝。英语老师看到刘同学的衣服较脏,就拽了下他的衣服,并说“以后要多讲卫生,与其去上网,不如回家把衣服洗洗”。谁也没想到,刘同学在当天中午回家的路上自杀身亡。

  刘同学的家长认为,学校就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在学生出错后,老师应以教育为主,可班主任和英语老师的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刘同学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刘同学家长将西固区某中学,刘同学班主任、英语老师告上法庭,诉求赔偿款共计423920元。

  2

  辩护

  老师没有违背职业道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班主任老师辩称,自己在了解到刘同学上网的情况后,是对其进行了口头教育,但并没有打骂学生的行为。作为班主任,针对学生上网这一异常情况,有责任也有义务教育学生不去上网。另外,刘同学在接受教育后,并未有流泪、愤怒等异常表现,而是正常地和其他同学一起进行课间活动和继续上课。

  英语老师辩称,在事发当天,自己只是让作业没有完成的同学(包括刘同学)在放学后留下来补作业,并拿班里作业写得好的同学的作业给刘做参照。其间,刘同学提出想让自己给班主任说说情,当时考虑到老师各有其责,就劝刘同学不要把叫家长看得太严重。随后说了刘同学多注意个人卫生,但刘同学没有说别的就走了。英语老师认为自己并未有超出教学大纲的行为,也没有伤害刘同学的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

  3

  审理

  多方原因酿成悲剧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师承担着传授知识、教育学生的职责,但在教育学生时,一定要注意讲究方式、方法。在2013年12月17日上午,班主任因班里的几名学生(包括刘同学)违反学校规定去网吧上网而在上午的课间对这些学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电话通知这几名学生的家长来学校,这让死者刘同学感觉到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和心理负担。英语老师当着其他同学的面提醒注意个人卫生,这在刘同学本就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又使其多了一分难堪,这是造成死者自杀身亡的原因之一。死者刘同学的父亲在日常生活中并未充分履行其应尽的关心、照顾、教育义务,与刘同学缺乏一定的沟通和交流,导致死者惧怕其父亲到学校知道其上网的事实后对其打骂,这也是造成死者在当天选择自杀的重要原因。死者刘同学在案发时已年满十二周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所述,刘同学父亲未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故应承担百分之四十的法律责任;死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损害后果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被告班主任和英语老师,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故应当承担剩余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某中学向原告刘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的40%,共计143968元。另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计153968元。

  案件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在法院的主持下,刘同学父亲已经拿到了全额赔偿款。 (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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