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呵护艾滋病儿童的受教育权
谁来呵护艾滋病儿童的受教育权
肖弋 绘
编者按
据媒体报道,近日,遭“200名村民联名驱逐”的四川南充艾滋男童坤坤已进入当地某小学就读。但是,有专家估计,类似坤坤这样患有艾滋病的14岁以下儿童全国约有8000人左右。如果都进入学校,正常学习和生活,有可能引发多大范围的家长恐慌?那么,如何保障这部分儿童的受教育权?艾滋病儿童在普通学校就读是否可行,有哪些风险,具体应如何操作?本期刊发两篇评论文章,以期对艾滋病儿童上学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艾滋病儿童入学只是人生开端
艾滋病儿童正常入学,不是理论问题,而是操作问题,不是方向问题,而是分寸问题。
■顾骏
从理论上说,艾滋病儿童入学之难,难在两种权利的平衡。患童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尤其是医学上已经证明的像坤坤这样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只要治疗得早,治疗得当,通过长期规范的服药治疗,可以将艾滋病病毒含量逐渐降低,直至检测不出,到时其传染性几乎为零。但是,这一结论提出了两个问题。
第一,患者可以长期生存,因此他们需要正常的生活。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艾滋病儿童不但需要接受教育,实现自身的发展,而且只有进入普通学校,而不是某种“特殊学校”,才能实现当下的正常成长和未来的“正常生活”。
第二,因为可以达到“零传染性”,艾滋病儿童也应得到正常生活的机会。艾滋病不但具有传染性,且具有终身难以治愈的特点,所以艾滋病患者能否实现正常生活,不但取决于他们自身的意愿,还取决于他们对他人的影响。“零传染性”说明已不构成对他人的威胁,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对患者是必要的,对公众也是可以乃至应该接受的。
然而,艾滋病儿童正常入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不代表同学及其家长担心就是多余的,甚至只是“无知的表现”。毕竟目前患童尚在治疗的初期阶段,体内病毒尚未达到“检测不出、零传染性”的程度,客观上传染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而且,儿童天性好动,同在一个教室之内,甚至直接同桌的情况下,会不会在同学嬉戏打闹时,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形?略显悖谬的是,艾滋病儿童融入正常校园生活越好,同学间密切接触的可能性越大,而学校防范措施越到位,反而说明艾滋病儿童的学习生活达到的“正常水平”越低。
艾滋病儿童正常入学,不是理论问题,而是操作问题,不是方向问题,而是分寸问题。如何确保艾滋病儿童的行为之正常性,避免无谓的风险和对这类风险的恐慌,学校在尽力为艾滋病儿童营造正常的学习环境,努力让他融入班级之中的同时,需在规范全体同学的行为上作出特别的努力。当然,这里所说的“特别努力”容易被认作歧视性对待,并可能在幼小心灵中留下阴影。严格地说,这种影响难以完全避免,只能尽量弱化之。如果能让艾滋病儿童既知道自己同别人不完全一样,又能坦然面对,养成平常心,那就可以真正为他们奠定正常生活的基础。
在校园内,这份工作如果教师能做好,最好。如果能让学生在掌握艾滋病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建立友善气氛和关爱关系,那么无论对艾滋病儿童还是正常学生,都是人格健康成长的助推。如果学校存在理念、能力和技术上的困难,应引入专业性公益机构,配合学校一起开展相关作业。毕竟目前校园内还缺乏“学校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士,在教师能够引导学生之前,要对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目前,这类公益机构本身数量还不多,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那也正好说明有必要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作者系上海大学教授)
让专门机构助推艾滋病儿童成长
相较于强行让艾滋病儿童在普通学校就读,为艾滋病儿童提供专门的教育,才是真正保障其受教育权益。
■王丽娜
加强权益保护,保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学校教育,是保障艾滋病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宗旨。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着不小的实施障碍。一方面,艾滋病儿童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自身难以保障其行为的安全性,使其在普通学校就读的风险系数较高。另一方面,艾滋病儿童的心理成熟程度和承受能力有限,因特殊的身份、周遭的舆论压力,对其心理的伤害及后期影响难以估计。
因此,建立专门接收艾滋病儿童的学校或机构,而不是让其与其他非艾滋病儿童一起接受教育,是保障艾滋病儿童享受学校教育的有效路径。此类专门艾滋病儿童的学校相较于普通学校,有三点需注意:在教育课程方面,提供与普通儿童同等的教育课程;此类专门学校更应提供针对艾滋病儿童的心理融入和社会融入辅导;学校教育需与卫生服务双轨并行,学校教育应在医疗服务保障的基础上进行。
这一系列艾滋病儿童的教育和医疗保障,离不开政府力量的支持。专门学校的成立和艾滋病儿童的入学落实等问题,需要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或工作小组提供规划、宣传等服务。学校教师的编制、薪资待遇等问题,编制和财政部门也要予以适当倾斜。
相较于政府这只自上而下的手,社会服务具有其独特优势,二者相结合,易于形成更具可操作性、更专业的教育救助模式。例如,在艾滋病儿童及学校员工的心理疏导等方面,社会机构可能更加专业;艾滋病儿童具有地域分散性,呈碎片化分布,成立针对分散化艾滋病儿童的专业教育机构,社会机构更具操作性。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很多公益性社会组织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资金力量,这就需要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艾滋病儿童社会服务中。同时,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弥补政府行政力量自身存在的不足,使得专门艾滋病儿童教育能在政府和社会双轨推动下顺利展开,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
但是,成立专门的教育机构并不意味着与周围社会的脱离。相反,专门教育机构的成功运转更需要社会舆论的包容和支持。引导社会舆论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让大众意识到,妥善解决艾滋儿童的受教育问题,既是对这些儿童自身生存权利的保障,也是对社会整体生存的保障。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艾滋病儿童教育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做义工、志愿教师等方式,让孩子们感受到来自外界的温暖、信任。另外,现在对艾滋病儿童的研究大多限于医疗领域,针对艾滋病儿童教育的研究非常匮乏,需要加强艾滋病儿童教育的研究,为具体教育实施提供科学框架和指导。
相较于强行让艾滋病儿童在普通学校就读,使艾滋病儿童承受巨大的舆论指责和现实性不公待遇,为艾滋病儿童提供专门的教育,才是对艾滋病儿童真正的呵护,才是真正保障其受教育权益。因此,建立针对艾滋病儿童的专门教育机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也是当务之急。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信息情报院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