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瑶瑶坠湖身亡 花季少女,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
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就此案件召开听证会
文/图
2009年4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召开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听证会,就2008年1月13日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六孔桥东侧湖内发现的一女尸的溺水死亡事件举行听证。
警方:意外失足坠入湖中溺水身亡
2008年1月13日清晨,六盘水市荷城花园环卫工人报案称,在凤池棋院茶楼前六孔桥东侧湖内桥头左面的水中发现一具女尸漂浮在人工湖中。接警后,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公安分局迅速出警。
经查,死者系六盘水市钟山区老城解放路4号居民,19岁女青年姚瑶,生前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花园社区某酒楼当服务员。2008年1月11日晚上9时40分左右,姚与同在酒楼上班的服务员小霞(化名)下班后,乘坐前来接小霞(化名)的朋友小勇的一辆白色本田轿车准备回家。车行至离酒楼100米左右,姚要求小勇停车,称其要下车走走,自己走路回家。姚下车后,小勇径直开车送小霞回家。
经过调查走访、现场勘察及尸体检验,认定死者死亡时间为11日晚9时55分至10时之间,死者系踩空失足坠入湖中溺水身亡。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公安分局认为不予立案。
7月18日,死者亲属40余人到六盘水市委、市政府上访,认为姚瑶死亡原因不明,姚尸体停放在殡仪馆,未作火化处理,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破。此案件引起了六盘水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于当天迅速成立专案组,要求市委副书记朱玉亲自挂帅,全力以赴,周密细致,严格按照侦破命案的要求迅速开展侦破工作,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合理、满意的交代。
专案组于2008年7月24日至31日在六盘水电视台、《凉都晚报》发布告示:凡对姚瑶死亡一案提供准确线索破案者奖励伍万元,至今没有线索反馈。
悬念一:是“他杀”还是意外死亡?
根据调查走访,警方于案发当晚对小勇、小霞的活动情况进行了排查。通过对小勇、小霞细致周密的讯问,二人陈述基本一致。对小勇的电话单认真分析,并确定各点的通话位置,小勇交代当晚的活动情况符合其手机通话的机站运动轨迹。通过手机定位活动情况分析,小勇没有作案时间,不能认定其作案。
小霞的通话较少,无法确定其活动情况。根据小勇陈述,其送小霞到钟山区麒麟路的家时应该是晚9时50分以后,此时距姚瑶的死亡时间只有5至10分钟,小霞不可能赶到姚瑶死亡的现场,不能认定其作案。
2008年7月28日21时41分至2008年7月28日21时55分,在省公安厅专家组屈剑平的组织指挥下,侦查人员、技术人员组成两个小组,冒雨进行侦查实验。一组开车沿小勇和小霞开车行驶的路线正常行驶。另一组沿死者姚瑶下车后行走的路线正常行走。实验的目的是确定小勇和小霞是否具备作案时间。通过侦查实验,进一步证实小勇和小霞均不具备作案时间。小勇和小霞系情人关系。从二人图财、情杀、报复杀人等方面来看,主观和客观方面均无作案动机和目的。
专案组对偶遇他杀的情况进行了排查,到钟山公安分局荷城派出所调取了2008年元月份报案的卷宗进行查阅,元月份在凤池园没有被抢的报案记录。荷城花园城管王大兵证实:2008年元月份在凤池园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情况发生。结合姚瑶的手机、现金均无损失,衣服没有破损,无抵抗伤搏斗伤等情况进行分析,姚瑶到凤池园偶遇他杀的可能性极小。
从现场情况、尸体检验、法医鉴定结论分析,选择凤池园将死者推入水中导致死亡,不符合其他可疑人员在特定环境下的作案手段。死者入水后不会立即死亡,有可能大声呼叫“救命”,凤池园里有保安,周围随时可能出现行人,作案人不能确保将死者置于死地,因此选择的杀人地点及杀人手段均不符合他杀的作案特征。
通过对死者生前的朋友、同学、教师的调查,没有反映出姚瑶与他人结仇。姚瑶对男女情爱反应很冷淡,不好打扮,接触人不复杂,没有被他人情杀、仇杀的疑点。
警方认为,综合调查情况,死者在11日晚9时50分给家里打了电话,9时55分又给好友陈某打电话,在10时许家里给其打电话即提示无法接通,这中间只有短短的5分钟。结合现场勘查、侦查实验等情况,死者身上无抵抗、搏斗伤,衣着完整无破损,左手紧握手机直接入水,要在5分钟的时间内实施这样一种特殊方式的杀人行为且不留任何蛛丝马迹无法完成,排除他杀的可能。
悬念二: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
通过对10多名死者生前的好友、老师、同学和同事及其父母姚光明、朱兴兰的调查了解证实,死者在上小学的时候知道自己是抱养的,并曾经给同学陈某、文某等人说过此事。死者生前没有谈过恋爱,没有找过男朋友,社会交往情况比较简单,与他人没有结仇,无经济纠纷。
听证会上,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六盘水市公安局刑侦支持队副支队长张南贵对死者生前心理状况进行了分析。
据死者生前老师和同学介绍,姚瑶性格比较内向孤僻,读书时学习很努力,但成绩一直没有进展,每次考试成绩基本都是倒数,姚瑶的压力很大。
从姚瑶2007年6月28日写的日记可以看出其学习努力但成绩没有进步,决定放弃读书,出来打工,失落感有所体现在日记中。
姚瑶在2007年12月25日的日记里写到:“没有想到,我会退学吧!就在12月21日晚8点左右坐车离开了,说实在心里很沉重”、“在家这几天心里平静、烦躁,很想出去,可能会在‘假日大酒店’,以后的日子会很难,对吧!不管,坚持到底!”从日记里可以看出姚瑶的情绪不好,精神压力大。
2008年1月11日晚21时55分,死者打的最后一个电话是打给好友陈某。陈用的是小灵通,当时没有信号,后来以短信的方式提示到陈的小灵通上。从死者和陈某的一些往来信件上看,二人是无话不说的好朋友,陈某也证实二人的关系很好。经调查陈平常在家和姚联系都要预约(因陈某家住的位置小灵通没有信号),因此姚知道她打陈某的电话是打不通的,但还是打了,姚瑶此时的心情很沉重、复杂,分析判断姚当时有话急于想对陈某说。
酒楼主管李某、服务员路某、杨某证言证实,2008年1月11日前两天,姚在酒楼上班时,看见客人留下的两瓶啤酒,就打开来自己喝。问其为什么要喝酒,姚说心情不好,再追问时,她不说。据调查,姚平常不会喝酒。李某还证实:姚在1月11日上班给客人服务时精神恍惚,表情呆滞,有时客人叫她服务却没有反应。20时左右姚向李某请假,李未批准,看到姚的表情和平常不一样,看上去心情不好。
家属:是“他杀”,不是意外死亡
省公安厅法医专家组会同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公安分局侦技人员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全面复查。复查颅骨、脑、眼、鼻、耳、口、舌骨、全身尸表及胸腔、腹腔、子宫等。尸表检验未见锐器伤和钝器打击所致损伤,无抵抗或搏斗伤,左右小腿胫前各有一处皮下瘀血。解剖检验见胃内有溺液,肺呈水性气肿,未见骨折和脏器损伤。处女膜7点处陈旧性破裂,深达基底部。省公安厅法医专家组复核检验结论为溺水死亡。
根据法医尸检报告结论为死者系溺水死亡,结合现场是直接入水这一特征进行分析,姚溺水死亡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被他人突然推入水中,为他杀;一种是意外失足落水,为意外死亡;另一种为自己跳湖入水,为自杀。
听证会上,申请人及代理人提出“湖水深度能不能淹死人;既然是溺水死亡,为什么腹腔没有涨大的现象;死者死时左手还紧握手机”这一质疑。
申请人及代理人回答,根据现场勘察,此湖系人工湖,边水深为1.2米,距岸边1.5米处水深为1.4米,距岸边2米处水深为1.5米,距岸边3米处水深为1.7米。湖中心多处测量水深均为1.7米左右。选择周围几处岸边,同样向湖心间隔不同距离进行测量,其结果与打捞尸体处基本相同,认定此湖水完全能够淹死人。姚系有腰带,解剖死者的胃,有溺液。警方认为,并不是所有溺水死亡的人腹腔都有涨大。
根据死者左手紧握手机这一特征,专案组及省公安厅法医专家组一致认为,此状态系死者处于高度紧张痉挛突然死亡所致,判断死者应系生前直接入水后溺水死亡。如果死者不是直接入水,就不可能形成这一特征。
警方认为,死者姚瑶2008年1月11日情绪不稳定,有反常现象,精神恍惚。根据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发现尸体的地点为荷城花园六孔桥东侧湖内。湖水不流动,气象部门资料记载1月11日的平均气温为13℃左右,微风,据此分析死者入水的位置应在距发现尸体位置不远处。再根据六孔桥北端西侧桥下的水泥台阶,在与湖旁小道的连接处有一断面,行人在夜间行走到此处时,由于受光线、惯性等因素的影响,易踩空失足坠入湖中。死者左右胫骨前侧的皮下瘀血符合坠落入水时碰撞水泥台阶的分析。死者从荷城花园回家必须经过此地。侦查实验亦表明,按姚当时的行走路线,行走到此处的时间正好在9时55分左右。综合以上情况分析,在情绪不稳、精神恍惚的情况下,死者在六孔桥北端西侧桥下的水泥台阶与湖旁小道相接处意外失足落水的可能性大。
经过2个多小时的论证,听证会申请人及代理人不予接受被申请人及代理人陈述的“意外失足落水溺水死亡”这一结论。经过审理组合议认为,申请人及代理人提出“他杀”的证据不充分,肯定了死者系意外失足落水溺水死亡这一结论。
图为死者家属在听证会上向与会人员提供死者生前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