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被害,犯罪分子为何至今逍遥法外
2014-10-29 11:02:06教育热点
花季少女被害,犯罪分子为何至今逍遥法外这是我女儿唐智秀我是唐智秀的父亲中央巡视组:今天我们向您们投诉我女儿唐智秀被害,相关部门草率处理的情况: 唐智秀,女,出生于1985年1
花季少女被害,犯罪分子为何至今逍遥法外
这是我女儿唐智秀
我是唐智秀的父亲
中央巡视组:
今天我们向您们投诉我女儿唐智秀被害,相关部门草率处理的情况:
唐智秀,女,出生于1985年1月4日,原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04级13班学生,在大学读书期间入党,2006年被学院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每学期都被评为优秀大学生,在大学期间获几次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助学金共计数万元,但她把大部分得来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分给几个有困难的同学,自己只得一小部分,真不愧为是优秀大学生,优秀共产党员呀!但于2008年4月6日我们女儿到洪雅县柳江镇旅游,被害于洪雅县,由于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调查,严重不作为,致使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
2008年4月5日,我们的女儿唐智秀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柳江镇旅游,当晚住进该镇王玉萍经营的旅馆,该旅馆的门关锁不上,又看到一些人的面孔不正常,她觉得不安全,怕半夜有人“来访”,就用凳子抵住门,再牵上绳子等作为报警物,又在手机上拨上“110”,就这样担心了一晚上(详情请见女儿08年4月5日晚的博客日志)。次日(4月6日)就立即转入该镇赵成秀(女)经营的红星旅馆,不料被赵成秀将“有一位很漂亮的女娃儿”入住旅馆的信息透露给有违法犯罪前科的袁贵全。袁得知后纠集该镇有违法劣迹的余某、陈某、黄某、祁某等5人不知耍了什么手段将唐智秀骗(要挟)到旅馆外面去6个人喝了两瓶葡萄酒和一瓶雪碧至深夜?他们不知是几点钟回到红星旅馆?又是哪些人一起陪同?!不知这些人是几时离开的旅馆?次日早上这些人又为何再次到红星旅馆 ?(我们怀疑这是一个黑旅店)。不知他(她)们是怎么将唐智秀(几点钟)送往该柳江镇医院的?接诊医生是谁?柳江镇医院为何不及时抢救或将病人转上级院?为何要拖到下午4点过才将唐智秀转到洪雅县医院直至死在该医院?!试问:红星旅馆老板赵成秀、犯罪嫌疑人袁贵全等人及柳江镇医院为何都不通知家属?为何不报公安部门?这极其不符合常理!洪雅县医院为何不及时抢救(下午4点过到6点20分死亡,中间2小时多用西药费才1.90元,我们向接诊唐智秀的医生要处方和检查照片时,该接诊医生为何当时拿不出)、为何不及时通知家属,难道病人病情危重不需要告知家属吗?这不符合相关规定!
我们将女儿被害的线索和大量疑点(足以证明唐智秀的死是被谋害的)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报案。不知什么原因一直不予立案,这当中到底隐藏着多少不可告人的腐败???居然将一起显而易见的谋害案,肆无忌惮地当做一起意外事故草率处理?!且调解时只有我们(被害人唐智秀的父母)和主持调解人在场(实际就是单方调解)。
试问:这起显而易见的犯罪对象明确的故意杀人案件竟然当地公安不予立案?当地法院居然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简单的判赔12万了事?!
我们那可爱的女儿你死得好冤好惨啊!!!
我们全家人从2008年4月8日起至今逐级向:
四川省洪雅县: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县委、县政府;
眉山市:公安局、检察院、市委、市政府;
四川省:公安厅、检察院、政法委、纪委、人大、省委、省政府进行多次举报投诉反映(且不断的一次又一次的几乎是每月一次的投诉反映)。可是,最终得到的结果均是洪雅县公安局、县委县政府回避问题的回复(详见附件3)?!对于我们提供的质疑和重要线索皆不予理睬?!
为此,我们才不得不强烈请求:中央领导及中央各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反映事件真相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对于,洪雅县公安局、县委县政府的回复主观上是在为避免上访而回复,并极其牵强的将一起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草率处理,是极端对生命和人权的不尊重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极端的不负责任!!!客观上是在为犯罪分子逃避罪责鸣锣开道!严重不作为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我们坚决不服!
在此,我们将要为我们冤死的女儿唐智秀依法讨回公道!!!
强烈恳请:中央领导及中央媒体为我们老百姓做主,依法调查此事件真相,并公之于众!!!
总之,此案疑点重重(详情请见附件1、附件2)。我们强烈请求有关部门成立调查专案组,对此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再次请求各级有关部门为我们冤死的女儿伸冤!!!以此来告慰我们女儿的在天之灵!!!
举报投诉人:漆传聪 唐厚明
2 0 1 4年 8 月 10 日
附件1 漆传聪对四川省洪雅县公安局在省长信箱中《回复》的反驳意见:
1、《回复》:“2008年4月6日,唐智秀独自一人前往洪雅县柳江古镇旅游观光,入住赵某经营的红星旅馆。当晚受当地人袁某、余某等人邀请一同吃饭、喝酒。”
请问:袁某、余某等人是怎么知道唐智秀住在红星旅馆?有犯罪前科的袁某、余某等人与唐智秀素不相识,为什么要邀请?是邀请?是欺骗?还是强迫?是别有用心,心怀鬼胎!
2、《回复》:“唐酒后返回旅馆门口时摔倒,被袁某、赵某扶入客房休息。”
请问:谁亲眼目睹?唐智秀是被袁某、赵某扶入客房?还是根本没摔倒,被有犯罪前科的袁某、赵某强迫夹持到客房?袁某、赵某是否离开客房?什么时间离开的?有谁证明?离开时唐的状况?
3、《回复》:“次日(4月7日)7时袁某到旅馆找唐,发现唐的客房有呕吐物,且神志不清,上午10时,袁某将唐送到柳江卫生院医治,后被送往洪雅县人民医院救治,18时,因抢救无效死亡。县人民医院遂以“唐智秀死亡原因不明"向公安局报案。”
请问:为什么时隔3小时才送医院?红星旅馆老板赵某为什么不打120、110求医、报警?3小时对抢救生命是多么宝贵的时间啊?!!!反之犯罪嫌疑人利用3小时可反复制定攻守同盟;犯罪嫌疑人利用3小时可以干出多少坏事;犯罪嫌疑人利用3小时可以干出多少不可告人的勾当!唐智秀被害是4月6日晚上至4月7日7时?还是4月7日7时至10时之间?
4、《回复》:“上午10时,袁某将唐送到柳江卫生院医治,后被送往洪雅县人民医院救治,18时,因抢救无效死亡。县人民医院遂以“唐智秀死亡原因不明"向公安局报案。”
请问:是什么时间送洪雅县人民医院救治的?柳江卫生院为什么不及时拨打上级医院120电话?就按《回复》:18时后报案。次日7时-18时整整13小时时间,公安局是否及时对红星旅馆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结果真实可靠吗?
5、《回复》:“上午10时,袁某将唐送到柳江卫生院医治,后被送往洪雅县人民医院救治,18时,因抢救无效死亡。县人民医院遂以"唐智秀死亡原因不明"向公安局报案。接警后,县公安局迅速开展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
2008年4月7日唐智秀18:20死亡,洪雅县医院遂以报案,4月8日早上2时左右我们赶到洪雅县医院打电话给公安局说唐智秀已经死了,你们赶快过来,公安们问“人死了哇?”(说明公安们在8日早上2时之前根本不知情),洪雅县公安局在回复里怎么却说:“唐智秀2008年4月7日18时死亡后洪雅县人民医院遂以“唐智秀死亡原因不明”向公安局报案,接警后迅速开展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呢?为什么要扯这弥天大谎?究竟有什么隐情???4月8日上午柳江镇派出所才开始询问几个犯罪嫌疑人,下午洪雅县公安局就开总结会,会上竟把几个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作为证据,定论了唐智秀是“意外死亡••••••民事案件”。
6、《回复》:“对死者身上提取的胃液、血液、肝、肺等脏器送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了检验” 之说根本不存在。
当时是我们一再强求公安局要做化验是否含有药迷,到了华西“他们”告诉我们,化验一种安眠药需一千元,若要化验其它需几万元,公安局(根本)不出钱,我们实在伤不起,自己出了一千元只化验了血液中是否含有一般的一种安眠药。“对死者身上提取的胃液、血液、肝、肺等脏器送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了检验。”之说纯属无稽之谈!!!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起奸杀案,为什么有人硬要以“意外死亡、民事案件”来编造故事呢?这里面到底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隐情?尊敬的领导们,我女儿死得好惨啊!我女儿死得好冤啊!是什么蒙蔽他们的双眼?是什么搅浑了他们的头脑?人命关天啊,调查机关未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将唐志秀之死判断为意外死亡。实在草率。真可谓“葫芦僧判糊涂案”!!并作为民事案件调解。以阻止我们向上级领导反映客观情况及合法诉求。
7、《回复》:“6月11日,经调解,唐智秀亲属和袁某、余某等人达成协议(胡扯:是调解领导只解决12万元,我们与犯罪嫌疑人们面都见不上一面,怎么能说成是与犯罪嫌疑人们达成协议呢?),支付唐智秀亲属赔偿费用12万元,该事件了结,并保证不上访。”
“赔偿费用12万元(调解领导说只给12万元,否则“他们”就不管了),该事件了结”。为什么要加上“保证不上访”。一条鲜活的生命;一个纯洁、正直、善良、无不良嗜好的花季少女;一个勤奋好学的优秀大学生,优秀共产党员,一夜之间却面目全非的惨死在柳江镇红星旅馆里。用“意外死亡、民事案件”能够解释得了吗?能使人信服吗?不立案、不深入调查能了结此案吗?谁能保证不上访?为什么要加上“保证不上访”。人命关天哟,12万就要买一条人命吗?是洪雅价?还是柳江价?是红星旅社价?还是袁某、赵某价?农村娃就没有人权吗??洪雅、柳江就不讲人性、人权吗???违法犯罪嫌疑人负民事责任,并不能免去刑事责任,《民事调解书》不是犯罪分子的护身符!
8、《回复》:“唐智秀亲属对唐的死因始终持怀疑态度,对警方的解释和说明不理解”。
(1)唐智秀之死,疑点重重,自始至终未引起洪雅县公安机关的重视。而洪雅县公安机关却偏听偏信犯罪嫌疑人的不实之词(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们有足够的时间、空间进行商讨串供之策),断此案判为意外死亡,草草了事。明知作为民事调解处理,死者亲属不服,并特意在《民事调解书》上,强加给死者亲属“保证不上访”的协约。以此强制剥夺我们为女儿唐智秀维权伸冤的权利!公安机关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洪雅县公安机关有悖于自己的职责。死者亲属怎能理解信服?
(2)我们亲眼目睹的事实真相的关键点,在后来的尸检报告中却被忽略了,为什要抹杀事实,掩盖真相?请问“警方的解释和说明”能使人理解信服吗?
(3)2008年4月21日上午自贡的陈律师向洪雅公安局要求查看犯罪嫌疑人们的询问记录时,公安局不同意,陈律师与他们发生了争执,决定要找他们的上级,他们才勉强同意让陈律师看,但不准复印。相关人员在相距一层楼(不到50米)的地方去拿资料,竟花了2个小时左右。 请看:他们对一个知法懂法律师的依法行为他们都敢横加阻挠。他们凭什么?他们为什么?先是不同意,后是花了2个小时左右,这不能简单的用“办事效率”来解释吧?他们在隐藏什么?他们怕什么?他们的所作为能使人理解信服吗?
总之, 将凶手缉拿归案,为我女儿讨个公道、告慰我女儿在天之灵,我们永不放弃!维权到底!
投诉人:漆传聪 唐厚明
2 0 1 4 年 8 月 10 日
附件2: 受害人唐智秀死亡疑点:
1、唐智秀头顶后左侧12.5厘米的线型骨裂是怎样造成的(而头皮和耳朵未见一点异常现象和损伤)?
2、唐智秀(身高3900px左右、体重44㎏左右)醉酒后趴在门上7-8分钟后,再顺门(因唐智秀左眼角有伤)倒在地上(这些话是几个重大嫌疑犯们说的。是嫌疑犯们编造出来的——因为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让他们串供。我们的女儿是很本分的人,是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大学生,是非常谨慎、有法律意识的人——详见女儿08年4月5日晚的博客日志,是不喝酒的,除非是胁迫她喝酒),而醉酒人身体是‘软’的,再者唐智秀的整个左手臂是肿的(尸检时死者的同学们和亲友们都看到的,我们还指给一些人看了的),因此对她的头就不可能产生那么大的力(“强大顿性暴力”);也不可能造成长线型骨裂。再者,唐智秀头顶后左方12.5厘米的线型骨裂的位置与事实不相符(摔倒伤不到头顶部左后——部位不支持)。因此只能是人为的用特殊凶器或特殊手段所致。
3、一个品学兼优、尊老爱幼、心地善良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大学生(在大学期间获得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共计数万元,但她把大部分分给几个有困难的同学,自己只得一小部分),且无不良习惯的唐智秀在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与陌生人一起喝酒本身就是疑点,再者6个人喝两瓶葡萄酒和一瓶雪碧,能醉吗???(除非下了迷药)
4、唐智秀的左眼角外的几处伤是怎样造成的?
5、唐智秀身体上多处外伤(详见尸检鉴定书)从何而来?
特别是唐智秀的肚脐眼儿周围的几处伤又是怎样造成的?
这说明罪犯要强奸她时,她抓住自己的裤腰(本能自卫)时或者是罪犯所留下的伤痕。
7、为什么尸检报告的结论与事实不相符合?
因唐智秀的整个左手臂是肿的(尸检时死者的同学们和亲友们都看到的,我们还指给一些人看了的),在08年4月7日下午洪雅县公安们汇总的会上,我们还当场问过邓法医和曾局长,邓法医和曾局长都说:“有这个结论——死者的左手臂是肿的。”且曾局长还当场指了图片给所有在场人看了的。而随后的尸检报告中却没有。还有唐智秀的鼻腔中有黄色异液或异物,她的左手小拇指与无名指角处出血、尸检剖腹时内部出血等尸检报告中也没有,(我们接到尸检报告时,我们和川师大的康书记就向洪雅县公安局反映了这些情况)。是谁做了手脚??为什么要抹杀事实真相???
8、2008年4月6日23时18分31秒(这时唐智秀与张祥打电话说她喝了点酒,头有点晕。这说明她当时头脑是清醒的,也并没说她摔倒过——摔倒之说纯属是谎言!)
9、唐智秀钱包里还差200多元现金为什么不知去向?
10、提取死者唐智秀的血液、心脏、肺、胃、肝脏等及其相关遗物做检验是侦破命案的基本和关键的程序吧?为什么洪雅县公安局不做化验、鉴定?而我们强求做化验、鉴定共需十万(1000元/一个指标)左右的钱公安局要我们出,我们实在伤不起,只花了一千元做了一个指标化验?
11、为什么洪雅县公安局把几个重大嫌疑人(当地有上百万的大富商们和劳改或劳教过几次的街头混混、地头蛇——就是这些人组成黑社会组织团伙)的谎言(因为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让他们串供,而且还是询问记录)作为不立案的依据?在4月8日那天仅4个小时左右的时间能调查清楚此案吗???第一现场应该在红星旅馆,4月6日晚—7日早上7点发生的案件,4月8日才去勘验,案发现场没被人为破坏吗?这样的勘验结果具有真实性吗(因足够的时间上给予了嫌疑犯们有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时间、空间)?在08年4月7日下午洪雅县公安们开汇总会时,为什么要把门关严不让大学生们参与和闻听呢???还让川师大的领导们把大学生们支一边???
12、我们暗访与公安机关调查的结论为什么存在那么大的差异?
如重大嫌疑犯袁贵全说唐智秀在吃晚饭时,他们叫唐智秀到他们桌上一同吃羊肉汤的,而后其他嫌疑犯却说是两位富商(重大嫌疑犯余金贵等)说:“哪位去把这位漂亮的女子(指唐智秀)请出来吃羊肉汤(这时唐智秀在旅馆洗漱),我办‘招待’”(是红星旅馆老板娘赵成秀出卖了唐智秀);又如袁贵全说他们4月7日早上7:00就把唐智秀送到柳江镇卫生院,而卫生院院长雷泽全却说是10:00送去的;又如一些嫌疑犯说唐智秀在吃饭时,在桌上摔倒的,一些嫌疑犯却说唐智秀是在吃饭后回旅馆的进门处摔倒的;又如原来几个嫌疑犯们都说他们共同与唐智秀一起喝酒,而现在嫌疑犯们的口供与4月8日的口供不一样了:却说只有唐智秀与袁贵权二人一起吃饭喝酒(显然与其他嫌疑犯们没关系了);……是谁在撒谎?又如4月7日早上唐智秀的手脚已失去知觉,不能动弹了,也说不出话了。为什么几个重大嫌疑人现在的口供与08年4月8日上午的口供完全不一样了???显然这所有的一切都是他们(嫌疑犯们和公安经办人员)编造出了的。
13、我们第二次去柳江镇红星旅馆,漆丽萍在察看唐智秀的住宿的窗户是否能关好(实际关不好)时,窗外的两位老人(红星旅馆天井中的住户)与她眨眼睛(使眼色);我们第三次去柳江镇红星旅馆时,这两位老人又暗中低声与我们讲:“你们的姑娘哪里会自己去喝酒哦!”
14、我们和自贡的曾律师刚去调查旅馆老板娘赵成秀(重大嫌疑人之一)时,为什么袁贵全(重大嫌疑人、劳改或劳教过几次的街头混混、当地有钱人的打手)背着我们给赵成秀使了个眼色,又嘀咕什么?然后赵成秀就不说什么了。他自己也不说什么了,叫我们到派出所去了解(为什么???)。这证明“他们”有不可告人之处(怕说漏了嘴)。
15、08年4月21日上午自贡的陈律师向洪雅公安局要求查看犯罪嫌疑人们的询问记录时,公安局不同意,陈律师与他们发生争执,决定要找他们的上级,他们才勉强同意让陈律师看但不准复印。相关人员在相距一层楼(不到50米)的地方去拿资料,竟花了2个小时左右。打击违法,保护合法是公安人员的职责所在。他们的所作所为却与之相悖。
16、2013年9月17日洪雅县公安局在省长信箱中的回复,不能使人信服!!!
(1)、此案有明显的犯罪嫌疑对象;有诸多的疑点(足以证明唐智秀的死是被害而不是意外死亡)。将此案定论为意外死亡,以民事调解草率处理。真可谓是“葫芦僧判糊涂案”!
(2)、《回复》:“认定唐智秀因摔倒致硬膜外血肿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出现脑疝死亡,系意外死亡。”即便当时唐智秀是硬膜外血肿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出现脑疝死亡,“摔倒所致”太牵强。受伤部位是头顶部后左。即便是摔倒,伤不应在头顶,应在侧脑或后脑或前额。故部位不支持。只有外力作用受伤部位才可能在头顶后左,况且“摔倒”之说是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就凭这些定论为“因摔倒致......系意外死亡”。未免太荒唐了吧!!
(3)、为什么在《回复》中要谎称“迅速开展现勘验和调查走访调查” !!2008年4月7日晚(唐智秀18:20死亡,死亡后一段时间报的案)洪雅县医院报案,8日早上2时左右我们赶到洪雅医院打电话给公安说唐智秀已经死了,你们赶快过来,公安们问人已经死了哇?(说明公安们还不知情),8日上午柳江镇派出所才开始询问几个犯罪嫌疑人,下午洪雅县公安局在汇总会上就把几个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作为证据,就定论了唐智秀是“意外死亡……民事案件”再次证明此案是“葫芦僧判糊涂案” !!!“迅速开展现勘验和调查走访”简直是一派胡言!他们在为自己开脱!
总之,我女儿唐智秀的死亡疑点重重,嫌疑犯们的询问记录不能作为不立案的依据。我们全家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含着眼泪请求上级领导:为我可怜的女儿主持公道。请求督促公安机关立案,建立专案组(地方公安回避),展开深入侦查、调研,早日破案,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让我女儿唐智秀在九泉之得以下瞑目。
投诉人 :漆传聪 唐厚明
2 0 1 4 年 8 月 10 日
这是我女儿唐智秀
我是唐智秀的父亲
中央巡视组:
今天我们向您们投诉我女儿唐智秀被害,相关部门草率处理的情况:
唐智秀,女,出生于1985年1月4日,原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04级13班学生,在大学读书期间入党,2006年被学院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每学期都被评为优秀大学生,在大学期间获几次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助学金共计数万元,但她把大部分得来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分给几个有困难的同学,自己只得一小部分,真不愧为是优秀大学生,优秀共产党员呀!但于2008年4月6日我们女儿到洪雅县柳江镇旅游,被害于洪雅县,由于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调查,严重不作为,致使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
2008年4月5日,我们的女儿唐智秀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柳江镇旅游,当晚住进该镇王玉萍经营的旅馆,该旅馆的门关锁不上,又看到一些人的面孔不正常,她觉得不安全,怕半夜有人“来访”,就用凳子抵住门,再牵上绳子等作为报警物,又在手机上拨上“110”,就这样担心了一晚上(详情请见女儿08年4月5日晚的博客日志)。次日(4月6日)就立即转入该镇赵成秀(女)经营的红星旅馆,不料被赵成秀将“有一位很漂亮的女娃儿”入住旅馆的信息透露给有违法犯罪前科的袁贵全。袁得知后纠集该镇有违法劣迹的余某、陈某、黄某、祁某等5人不知耍了什么手段将唐智秀骗(要挟)到旅馆外面去6个人喝了两瓶葡萄酒和一瓶雪碧至深夜?他们不知是几点钟回到红星旅馆?又是哪些人一起陪同?!不知这些人是几时离开的旅馆?次日早上这些人又为何再次到红星旅馆 ?(我们怀疑这是一个黑旅店)。不知他(她)们是怎么将唐智秀(几点钟)送往该柳江镇医院的?接诊医生是谁?柳江镇医院为何不及时抢救或将病人转上级院?为何要拖到下午4点过才将唐智秀转到洪雅县医院直至死在该医院?!试问:红星旅馆老板赵成秀、犯罪嫌疑人袁贵全等人及柳江镇医院为何都不通知家属?为何不报公安部门?这极其不符合常理!洪雅县医院为何不及时抢救(下午4点过到6点20分死亡,中间2小时多用西药费才1.90元,我们向接诊唐智秀的医生要处方和检查照片时,该接诊医生为何当时拿不出)、为何不及时通知家属,难道病人病情危重不需要告知家属吗?这不符合相关规定!
我们将女儿被害的线索和大量疑点(足以证明唐智秀的死是被谋害的)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报案。不知什么原因一直不予立案,这当中到底隐藏着多少不可告人的腐败???居然将一起显而易见的谋害案,肆无忌惮地当做一起意外事故草率处理?!且调解时只有我们(被害人唐智秀的父母)和主持调解人在场(实际就是单方调解)。
试问:这起显而易见的犯罪对象明确的故意杀人案件竟然当地公安不予立案?当地法院居然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简单的判赔12万了事?!
我们那可爱的女儿你死得好冤好惨啊!!!
我们全家人从2008年4月8日起至今逐级向:
四川省洪雅县: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县委、县政府;
眉山市:公安局、检察院、市委、市政府;
四川省:公安厅、检察院、政法委、纪委、人大、省委、省政府进行多次举报投诉反映(且不断的一次又一次的几乎是每月一次的投诉反映)。可是,最终得到的结果均是洪雅县公安局、县委县政府回避问题的回复(详见附件3)?!对于我们提供的质疑和重要线索皆不予理睬?!
为此,我们才不得不强烈请求:中央领导及中央各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反映事件真相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对于,洪雅县公安局、县委县政府的回复主观上是在为避免上访而回复,并极其牵强的将一起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草率处理,是极端对生命和人权的不尊重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极端的不负责任!!!客观上是在为犯罪分子逃避罪责鸣锣开道!严重不作为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我们坚决不服!
在此,我们将要为我们冤死的女儿唐智秀依法讨回公道!!!
强烈恳请:中央领导及中央媒体为我们老百姓做主,依法调查此事件真相,并公之于众!!!
总之,此案疑点重重(详情请见附件1、附件2)。我们强烈请求有关部门成立调查专案组,对此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再次请求各级有关部门为我们冤死的女儿伸冤!!!以此来告慰我们女儿的在天之灵!!!
举报投诉人:漆传聪 唐厚明
2 0 1 4年 8 月 10 日
附件1 漆传聪对四川省洪雅县公安局在省长信箱中《回复》的反驳意见:
1、《回复》:“2008年4月6日,唐智秀独自一人前往洪雅县柳江古镇旅游观光,入住赵某经营的红星旅馆。当晚受当地人袁某、余某等人邀请一同吃饭、喝酒。”
请问:袁某、余某等人是怎么知道唐智秀住在红星旅馆?有犯罪前科的袁某、余某等人与唐智秀素不相识,为什么要邀请?是邀请?是欺骗?还是强迫?是别有用心,心怀鬼胎!
2、《回复》:“唐酒后返回旅馆门口时摔倒,被袁某、赵某扶入客房休息。”
请问:谁亲眼目睹?唐智秀是被袁某、赵某扶入客房?还是根本没摔倒,被有犯罪前科的袁某、赵某强迫夹持到客房?袁某、赵某是否离开客房?什么时间离开的?有谁证明?离开时唐的状况?
3、《回复》:“次日(4月7日)7时袁某到旅馆找唐,发现唐的客房有呕吐物,且神志不清,上午10时,袁某将唐送到柳江卫生院医治,后被送往洪雅县人民医院救治,18时,因抢救无效死亡。县人民医院遂以“唐智秀死亡原因不明"向公安局报案。”
请问:为什么时隔3小时才送医院?红星旅馆老板赵某为什么不打120、110求医、报警?3小时对抢救生命是多么宝贵的时间啊?!!!反之犯罪嫌疑人利用3小时可反复制定攻守同盟;犯罪嫌疑人利用3小时可以干出多少坏事;犯罪嫌疑人利用3小时可以干出多少不可告人的勾当!唐智秀被害是4月6日晚上至4月7日7时?还是4月7日7时至10时之间?
4、《回复》:“上午10时,袁某将唐送到柳江卫生院医治,后被送往洪雅县人民医院救治,18时,因抢救无效死亡。县人民医院遂以“唐智秀死亡原因不明"向公安局报案。”
请问:是什么时间送洪雅县人民医院救治的?柳江卫生院为什么不及时拨打上级医院120电话?就按《回复》:18时后报案。次日7时-18时整整13小时时间,公安局是否及时对红星旅馆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结果真实可靠吗?
5、《回复》:“上午10时,袁某将唐送到柳江卫生院医治,后被送往洪雅县人民医院救治,18时,因抢救无效死亡。县人民医院遂以"唐智秀死亡原因不明"向公安局报案。接警后,县公安局迅速开展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
2008年4月7日唐智秀18:20死亡,洪雅县医院遂以报案,4月8日早上2时左右我们赶到洪雅县医院打电话给公安局说唐智秀已经死了,你们赶快过来,公安们问“人死了哇?”(说明公安们在8日早上2时之前根本不知情),洪雅县公安局在回复里怎么却说:“唐智秀2008年4月7日18时死亡后洪雅县人民医院遂以“唐智秀死亡原因不明”向公安局报案,接警后迅速开展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呢?为什么要扯这弥天大谎?究竟有什么隐情???4月8日上午柳江镇派出所才开始询问几个犯罪嫌疑人,下午洪雅县公安局就开总结会,会上竟把几个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作为证据,定论了唐智秀是“意外死亡••••••民事案件”。
6、《回复》:“对死者身上提取的胃液、血液、肝、肺等脏器送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了检验” 之说根本不存在。
当时是我们一再强求公安局要做化验是否含有药迷,到了华西“他们”告诉我们,化验一种安眠药需一千元,若要化验其它需几万元,公安局(根本)不出钱,我们实在伤不起,自己出了一千元只化验了血液中是否含有一般的一种安眠药。“对死者身上提取的胃液、血液、肝、肺等脏器送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了检验。”之说纯属无稽之谈!!!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起奸杀案,为什么有人硬要以“意外死亡、民事案件”来编造故事呢?这里面到底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隐情?尊敬的领导们,我女儿死得好惨啊!我女儿死得好冤啊!是什么蒙蔽他们的双眼?是什么搅浑了他们的头脑?人命关天啊,调查机关未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将唐志秀之死判断为意外死亡。实在草率。真可谓“葫芦僧判糊涂案”!!并作为民事案件调解。以阻止我们向上级领导反映客观情况及合法诉求。
7、《回复》:“6月11日,经调解,唐智秀亲属和袁某、余某等人达成协议(胡扯:是调解领导只解决12万元,我们与犯罪嫌疑人们面都见不上一面,怎么能说成是与犯罪嫌疑人们达成协议呢?),支付唐智秀亲属赔偿费用12万元,该事件了结,并保证不上访。”
“赔偿费用12万元(调解领导说只给12万元,否则“他们”就不管了),该事件了结”。为什么要加上“保证不上访”。一条鲜活的生命;一个纯洁、正直、善良、无不良嗜好的花季少女;一个勤奋好学的优秀大学生,优秀共产党员,一夜之间却面目全非的惨死在柳江镇红星旅馆里。用“意外死亡、民事案件”能够解释得了吗?能使人信服吗?不立案、不深入调查能了结此案吗?谁能保证不上访?为什么要加上“保证不上访”。人命关天哟,12万就要买一条人命吗?是洪雅价?还是柳江价?是红星旅社价?还是袁某、赵某价?农村娃就没有人权吗??洪雅、柳江就不讲人性、人权吗???违法犯罪嫌疑人负民事责任,并不能免去刑事责任,《民事调解书》不是犯罪分子的护身符!
8、《回复》:“唐智秀亲属对唐的死因始终持怀疑态度,对警方的解释和说明不理解”。
(1)唐智秀之死,疑点重重,自始至终未引起洪雅县公安机关的重视。而洪雅县公安机关却偏听偏信犯罪嫌疑人的不实之词(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们有足够的时间、空间进行商讨串供之策),断此案判为意外死亡,草草了事。明知作为民事调解处理,死者亲属不服,并特意在《民事调解书》上,强加给死者亲属“保证不上访”的协约。以此强制剥夺我们为女儿唐智秀维权伸冤的权利!公安机关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洪雅县公安机关有悖于自己的职责。死者亲属怎能理解信服?
(2)我们亲眼目睹的事实真相的关键点,在后来的尸检报告中却被忽略了,为什要抹杀事实,掩盖真相?请问“警方的解释和说明”能使人理解信服吗?
(3)2008年4月21日上午自贡的陈律师向洪雅公安局要求查看犯罪嫌疑人们的询问记录时,公安局不同意,陈律师与他们发生了争执,决定要找他们的上级,他们才勉强同意让陈律师看,但不准复印。相关人员在相距一层楼(不到50米)的地方去拿资料,竟花了2个小时左右。 请看:他们对一个知法懂法律师的依法行为他们都敢横加阻挠。他们凭什么?他们为什么?先是不同意,后是花了2个小时左右,这不能简单的用“办事效率”来解释吧?他们在隐藏什么?他们怕什么?他们的所作为能使人理解信服吗?
总之, 将凶手缉拿归案,为我女儿讨个公道、告慰我女儿在天之灵,我们永不放弃!维权到底!
投诉人:漆传聪 唐厚明
2 0 1 4 年 8 月 10 日
附件2: 受害人唐智秀死亡疑点:
1、唐智秀头顶后左侧12.5厘米的线型骨裂是怎样造成的(而头皮和耳朵未见一点异常现象和损伤)?
2、唐智秀(身高3900px左右、体重44㎏左右)醉酒后趴在门上7-8分钟后,再顺门(因唐智秀左眼角有伤)倒在地上(这些话是几个重大嫌疑犯们说的。是嫌疑犯们编造出来的——因为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让他们串供。我们的女儿是很本分的人,是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大学生,是非常谨慎、有法律意识的人——详见女儿08年4月5日晚的博客日志,是不喝酒的,除非是胁迫她喝酒),而醉酒人身体是‘软’的,再者唐智秀的整个左手臂是肿的(尸检时死者的同学们和亲友们都看到的,我们还指给一些人看了的),因此对她的头就不可能产生那么大的力(“强大顿性暴力”);也不可能造成长线型骨裂。再者,唐智秀头顶后左方12.5厘米的线型骨裂的位置与事实不相符(摔倒伤不到头顶部左后——部位不支持)。因此只能是人为的用特殊凶器或特殊手段所致。
3、一个品学兼优、尊老爱幼、心地善良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大学生(在大学期间获得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共计数万元,但她把大部分分给几个有困难的同学,自己只得一小部分),且无不良习惯的唐智秀在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与陌生人一起喝酒本身就是疑点,再者6个人喝两瓶葡萄酒和一瓶雪碧,能醉吗???(除非下了迷药)
4、唐智秀的左眼角外的几处伤是怎样造成的?
5、唐智秀身体上多处外伤(详见尸检鉴定书)从何而来?
特别是唐智秀的肚脐眼儿周围的几处伤又是怎样造成的?
这说明罪犯要强奸她时,她抓住自己的裤腰(本能自卫)时或者是罪犯所留下的伤痕。
7、为什么尸检报告的结论与事实不相符合?
因唐智秀的整个左手臂是肿的(尸检时死者的同学们和亲友们都看到的,我们还指给一些人看了的),在08年4月7日下午洪雅县公安们汇总的会上,我们还当场问过邓法医和曾局长,邓法医和曾局长都说:“有这个结论——死者的左手臂是肿的。”且曾局长还当场指了图片给所有在场人看了的。而随后的尸检报告中却没有。还有唐智秀的鼻腔中有黄色异液或异物,她的左手小拇指与无名指角处出血、尸检剖腹时内部出血等尸检报告中也没有,(我们接到尸检报告时,我们和川师大的康书记就向洪雅县公安局反映了这些情况)。是谁做了手脚??为什么要抹杀事实真相???
8、2008年4月6日23时18分31秒(这时唐智秀与张祥打电话说她喝了点酒,头有点晕。这说明她当时头脑是清醒的,也并没说她摔倒过——摔倒之说纯属是谎言!)
9、唐智秀钱包里还差200多元现金为什么不知去向?
10、提取死者唐智秀的血液、心脏、肺、胃、肝脏等及其相关遗物做检验是侦破命案的基本和关键的程序吧?为什么洪雅县公安局不做化验、鉴定?而我们强求做化验、鉴定共需十万(1000元/一个指标)左右的钱公安局要我们出,我们实在伤不起,只花了一千元做了一个指标化验?
11、为什么洪雅县公安局把几个重大嫌疑人(当地有上百万的大富商们和劳改或劳教过几次的街头混混、地头蛇——就是这些人组成黑社会组织团伙)的谎言(因为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让他们串供,而且还是询问记录)作为不立案的依据?在4月8日那天仅4个小时左右的时间能调查清楚此案吗???第一现场应该在红星旅馆,4月6日晚—7日早上7点发生的案件,4月8日才去勘验,案发现场没被人为破坏吗?这样的勘验结果具有真实性吗(因足够的时间上给予了嫌疑犯们有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时间、空间)?在08年4月7日下午洪雅县公安们开汇总会时,为什么要把门关严不让大学生们参与和闻听呢???还让川师大的领导们把大学生们支一边???
12、我们暗访与公安机关调查的结论为什么存在那么大的差异?
如重大嫌疑犯袁贵全说唐智秀在吃晚饭时,他们叫唐智秀到他们桌上一同吃羊肉汤的,而后其他嫌疑犯却说是两位富商(重大嫌疑犯余金贵等)说:“哪位去把这位漂亮的女子(指唐智秀)请出来吃羊肉汤(这时唐智秀在旅馆洗漱),我办‘招待’”(是红星旅馆老板娘赵成秀出卖了唐智秀);又如袁贵全说他们4月7日早上7:00就把唐智秀送到柳江镇卫生院,而卫生院院长雷泽全却说是10:00送去的;又如一些嫌疑犯说唐智秀在吃饭时,在桌上摔倒的,一些嫌疑犯却说唐智秀是在吃饭后回旅馆的进门处摔倒的;又如原来几个嫌疑犯们都说他们共同与唐智秀一起喝酒,而现在嫌疑犯们的口供与4月8日的口供不一样了:却说只有唐智秀与袁贵权二人一起吃饭喝酒(显然与其他嫌疑犯们没关系了);……是谁在撒谎?又如4月7日早上唐智秀的手脚已失去知觉,不能动弹了,也说不出话了。为什么几个重大嫌疑人现在的口供与08年4月8日上午的口供完全不一样了???显然这所有的一切都是他们(嫌疑犯们和公安经办人员)编造出了的。
13、我们第二次去柳江镇红星旅馆,漆丽萍在察看唐智秀的住宿的窗户是否能关好(实际关不好)时,窗外的两位老人(红星旅馆天井中的住户)与她眨眼睛(使眼色);我们第三次去柳江镇红星旅馆时,这两位老人又暗中低声与我们讲:“你们的姑娘哪里会自己去喝酒哦!”
14、我们和自贡的曾律师刚去调查旅馆老板娘赵成秀(重大嫌疑人之一)时,为什么袁贵全(重大嫌疑人、劳改或劳教过几次的街头混混、当地有钱人的打手)背着我们给赵成秀使了个眼色,又嘀咕什么?然后赵成秀就不说什么了。他自己也不说什么了,叫我们到派出所去了解(为什么???)。这证明“他们”有不可告人之处(怕说漏了嘴)。
15、08年4月21日上午自贡的陈律师向洪雅公安局要求查看犯罪嫌疑人们的询问记录时,公安局不同意,陈律师与他们发生争执,决定要找他们的上级,他们才勉强同意让陈律师看但不准复印。相关人员在相距一层楼(不到50米)的地方去拿资料,竟花了2个小时左右。打击违法,保护合法是公安人员的职责所在。他们的所作所为却与之相悖。
16、2013年9月17日洪雅县公安局在省长信箱中的回复,不能使人信服!!!
(1)、此案有明显的犯罪嫌疑对象;有诸多的疑点(足以证明唐智秀的死是被害而不是意外死亡)。将此案定论为意外死亡,以民事调解草率处理。真可谓是“葫芦僧判糊涂案”!
(2)、《回复》:“认定唐智秀因摔倒致硬膜外血肿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出现脑疝死亡,系意外死亡。”即便当时唐智秀是硬膜外血肿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出现脑疝死亡,“摔倒所致”太牵强。受伤部位是头顶部后左。即便是摔倒,伤不应在头顶,应在侧脑或后脑或前额。故部位不支持。只有外力作用受伤部位才可能在头顶后左,况且“摔倒”之说是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就凭这些定论为“因摔倒致......系意外死亡”。未免太荒唐了吧!!
(3)、为什么在《回复》中要谎称“迅速开展现勘验和调查走访调查” !!2008年4月7日晚(唐智秀18:20死亡,死亡后一段时间报的案)洪雅县医院报案,8日早上2时左右我们赶到洪雅医院打电话给公安说唐智秀已经死了,你们赶快过来,公安们问人已经死了哇?(说明公安们还不知情),8日上午柳江镇派出所才开始询问几个犯罪嫌疑人,下午洪雅县公安局在汇总会上就把几个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作为证据,就定论了唐智秀是“意外死亡……民事案件”再次证明此案是“葫芦僧判糊涂案” !!!“迅速开展现勘验和调查走访”简直是一派胡言!他们在为自己开脱!
总之,我女儿唐智秀的死亡疑点重重,嫌疑犯们的询问记录不能作为不立案的依据。我们全家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含着眼泪请求上级领导:为我可怜的女儿主持公道。请求督促公安机关立案,建立专案组(地方公安回避),展开深入侦查、调研,早日破案,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让我女儿唐智秀在九泉之得以下瞑目。
投诉人 :漆传聪 唐厚明
2 0 1 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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