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当如何为
见义“不为”与见义智为。禹天建 绘
多年来,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见义不为”现象一直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其实,“见义不为”的表现及成因是复杂的,需要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探讨“见义”当如何为才具有现实意义。
■赵平
多年来,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见义不为”现象一直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因为它违背了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其实,“见义不为”的表现及成因是复杂的,不应妄加批评,需要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探讨“见义”当如何为才具有现实意义。
见义不为情况有三
见义不为的表现和成因大体有“见义不愿为”、“见义不敢为”和“见义不会为”三种情况。
见义不愿为。“不愿”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缺德、担心不良后果会殃及家人等。缺德之人不是不知道应当出手相助,也有能力相助,只是缺乏仁爱之心和同情之心,是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的自私自利的人。“小悦悦”事件中那先后漠然走过的18位路人当属于此类人。当时,若有一位驻足相助或拔打报警电话,事件该是另一种结果。担心不良后果会殃及家人的人,是知道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想“为”且也有能力“为”,甚至能不顾惜个人安危,可是却担心像方俊明为救落水儿童奋不顾身地一跳、造成颈椎骨折导致高位截瘫而拖累家人几十年的悲剧重演。
见义不敢为。知道应当“为”,也可能有能力“为”且愿意“为”,但只是具体的伦理情境复杂,为投鼠忌器、殃及池鱼的担忧所困扰,让人顾虑重重而没有“为”。如救助了受助者却伤害了第三人,担心遭遇“北京碰瓷王孙万祥”们,或害怕自己陷入“彭宇案件”的搀扶跌倒老人反而成为被告以及许云鹤救助老人却承担赔偿费10万多元的尴尬。
见义不会为。知道应当“为”也愿意“为”,但没有相应的能力,面对“见义”的伦理情境不知所措。如愿意慷慨解囊却囊中羞涩、愿意救助溺水者却不会游泳、愿意救助昏厥的路人却不懂急救常识等。
上述三种情况都违背了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但在道德认知和评价上应加以区分,不是所有“见义不为”现象都是不道德的,都必须加以批评乃至谴责。公共生活中存在的“见义不为”现象,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实质是:“见义”当如何为。
见义勇为应顾及后果
从实际情况来看,践履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的后果,一般都会伴随“勇为”者付出的“代价”,直至牺牲生命。如“上海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周传金抓小偷被砍两刀,手部肌腱断裂,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孟祥斌同志因奋不顾身搭救一跳江女青年而壮烈牺牲,年仅28岁,等等。其间,有些代价的付出是难以避免的,因而是应当和必须的,如“最美妈妈吴菊萍”,在危险裹挟生命呼啸而来时,挺身而出,托举住了生命。为了女孩稚嫩的生命,吴菊萍付出了手臂粉碎性骨折的代价。
但有些代价却是可以避免的,如河南男子殷晓非在湖南娄底二大桥为救轻生女子,因不识水情和体力不支献出了生命,直至最后时刻都保持着救人的姿势。
还有一些是应当避免和禁止的,如江苏沭阳县贤官镇淀湖村年仅13岁的双腿残疾少年樊大伟,在一名9岁戏水儿童滑入水潭深处的危急时刻,奋不顾身跳入水中,把溺水儿童全力向岸边推去。儿童得救了,樊大伟却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历史不能假设,但只有假设历史才能祈求美好未来。如果《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没有规定备受争议的“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等内容,樊大伟们会是什么样呢?
烈士的英灵不容亵渎。但当我们面对殷晓非们的时候,总会想起2013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在青岛五四广场海边发生的故事:一名女子跳海寻短见,被路过的市民程女士发现并呼救,两名路过的的哥赶紧停下车,他们跑到护栏边查看,只见海里那名女子离岸边有两米多远,两人返回车内找来了拖绳,将两根绳子绑在一起,并在绳子的一头系起一个圈。的哥握住绳的另一头用力一甩,将绳套扔到女子身边,女子赶紧抓住了绳套。随后赶到的香港路派出所110民警也加入救援,众人合力将轻生女子救了起来。面对周传金们总会想起2006年5月,四川成都五幅桥东路的一幕场景:50多岁的黎师傅,发现一名小偷在用电钻钻邻居门锁,他没有贸然动手去抓,而是大吼一声“抓小偷!”黎师傅这一嗓子,喊出了另几名捉贼者,吓得小偷夺路而逃。
可见,提倡见义勇为不可不计“勇为”的后果。如果不计“勇为”的后果,在道德评价上本身就可能存在道德问题,势必会在根本上动摇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的传承。
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相结合
回答“见义”当如何为的问题,可以聚焦在见义智为上,它给我们的启示是,在道德选择和价值实现的问题上,如何把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统一起来,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一种新的道德风尚。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世界各民族公认的传统美德,其价值追求的实质内涵是实现“勇为”的善果。试想一下,一项道德要求,如果没有善果,那么剩下的就只是道德规则的形式,这样的道德提倡会得到社会响应吗?不仅不会,还可能会形成“人人讲道德,却不愿做道德人”的不良风气。
所谓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见义智为,则是指当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到危害或危险时,公民根据自身条件和具体伦理情境而审时度势,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它不仅注意张扬善良的道德动机,而且关注收获善良动机的善果。可见,见义智为强调的是见义勇为的科学方法,使得特定情境下的见义勇为双方各得其所,相得益彰。所以,从道德选择和价值实现的实际效果看,见义智为完全可以作为见义勇为的题中应有之义来看待。
把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统一起来,既是一种需要倡导的社会道德的新风尚,也是一种需要培育的新型的道德人格。这样的人格培养应当从基础教育阶段抓起,让未成年人学会正确运用见义勇为的方法。
其一,暴力情境的“勇为”艺术。面对行凶、抢劫、强奸、纵火等犯罪现象,如果有足够的能力,如功夫在身,可以采用“远交近攻法”,先拨打110,再出手相助,阻止犯罪。如果没有能力对抗罪犯,可以采用“虚张声势法”,呼救、呐喊,震慑犯罪分子,并录下犯罪过程,为制裁罪犯提供证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涉及正当防卫的问题,要避免防卫过当,不然就可能会因见义勇为而使自己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危险情境的“勇为”艺术。面对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走”为上策。个人的渺小,无力对抗大自然的威力和动物的野性,远离危险,报警呼救,或交给专业人士,利用专业器械,救助受害者摆脱危险状态。
其三,危难情境的“勇为”艺术。面对有人落水或落井、遭遇火灾或病侵、车祸等情况,要冷静应对。遭遇落水情境,若水性好、力量大又熟悉水文状况,直接下水救助;否则,要善假于物,抛入绳索、救生圈、凳子、桌椅、竹篙等工具,或用皮带、衣物结绳予以救助。遭遇落冰情况,采取审慎处置法,多用工具少上人,以免陷落更多的人。
遭遇疾病、车祸等“扶不扶”和“救不救”的情况,不是专业人士,一般是不能贸然去帮扶的,因为在不清楚受伤程度的前提下,随意挪动倒地者,很容易造成二次伤害。正确的做法是保护现场,在周围设立警示牌,必要时进行心肺复苏或者是人工呼吸,最重要的是立即拨打120或110急救电话待援。担心遭遇“碰瓷”,可采用“反客为主法”,拨打救助电话,取得路人、围观者支持,并留下联系方式、证人证言。如此,变被动为主动,可以避免因丧失了真正需要救助者的最佳救助时间而酿成悲剧。
(作者系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