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修养”之二十:《您说,究竟是“赚”了还是“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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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教育观察—赵忠心访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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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什么是孩子的权益怎样维护分类: 父母修养
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上法庭
不久前,据《北京晚报》报道,一年级小学生小刚上课时被同班同学小健用铅笔扎伤了脸。小刚的家长听说“肇事”的孩子很调皮,被老师调换座位到小刚前面,就扎伤了小刚。为此,小刚的家长以管理过错为由将学校和小健一并到法院起诉,索赔26000元。
此案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开庭。在法庭上,孩子没到庭。双方家长和学校代理人对簿公堂。
小刚的父亲介绍说,去年4月16日下午,他被老师电话叫到学校,得知儿子小刚在上数学趣味课时,被同学小健用铅笔扎伤左脸。
“老师告诉我,小刚没有违反任何课堂纪律,而扎人的小健长期上课不认真听讲,故意捣乱。老师临时把他安排在小刚的座位前边。由于老师错误的做法,导致小健抄袭小刚的课题答案未果,故意用铅笔刺向同学。”
“一听说孩子被扎伤了,我们做家长的,那个担心,您能理解吧?”小刚的父母一边说着,眼圈儿都有些湿润。“可学校并没有足够重视,在起诉之前,就连两个孩子的座位都没有调换。”
小刚的父母俩认为,学校和小健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不过,小健一方矢口否认故意扎人。“这是个意外事件,孩子事后也吓坏了。”小健的母亲告诉记者,孩子调皮是肯定的,毕竟是七八岁的男孩子,缺乏自主控制力。“但孩子当时在上兴趣课,不存在抄袭不成、故意扎伤的问题。我们分析,小健坐在小刚前面,应该是向后转身时,由于上半身转动,带动拿铅笔的手顺势将小刚的脸划伤。这也符合小刚脸部3毫米挫裂伤是斜向的,而不是点状的事实。”
小健的律师表示,孩子虽有过错,也只是轻微过失,并非故意。老师调座位只是为了有利于孩子听课,事发与此没有关系,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
在法庭上,学校的律师表示,学校有校规校纪,要求学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能打闹。两个孩子的班级也有班规,老师还专门进行过安全教育,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此事事发突然,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小刚的脸部挫裂伤,原被告双方态度迥异。对小刚的父母来说,铅笔如同扎在他们心上一般,他们给小刚两次做激光整容的医疗费就花了两万元。
可被告方的代理人却觉得伤得病不严重,整容费过高,而且仅有发票却没有医嘱或病历。“一个铅笔扎伤就花两万元整容费,这我们无法认可。”
学校表示,事发后一直在积极协调双方,但在赔偿数额上没有达成一致,这才起诉到法院。
截止记者发稿时,法官正在主持调解工作。
看到这则报道,不禁使我想起前几年的一场类似的官司,也是北京晚报报道的。
两个小学生在一起玩耍时,一个同学被另外一个同学抓破了脸。受伤孩子的父母为此向法庭提起诉讼,认为孩子脸部受伤,在幼小心灵上产生了不良影响,造成不愿意上学的后果。
家长看到儿子幼嫩雪白的小脸蛋上的抓痕,心里万分痛苦,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经法院调解,被告父母当庭赔偿原告300元,双方约定就此不再存在任何纠葛。被抓伤孩子的父母打赢了官司。
为小孩子的事上法庭究竟值不值得?
北京晚报刊登这样两则为孩子的事打官司的消息,显然是要配合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可我看了这两则消息,觉得为这样的事上法庭打官司,值不值得?受害者打赢官司,获得经济赔偿,对孩子来说,究竟是“赚”了,还是“赔”了?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要保护,但什么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首先弄清楚。虽然说在今天上法院打官司,不是什么丢人的事,但要看为什么打官司。
活蹦乱跳的小孩子之间,打打闹闹的事是不可避免的,说不定谁的皮肉会受到点儿伤害。当然,面对仗势欺人、倚强凌弱的,造成严重伤害的,是应该讨个说法。
但是,要是在同学玩耍中,被无意误伤,就把同学和家长告上法庭,是不是有点儿小题大做?家长想没想过:通过打官司解决,那后果会是什么样的?
恐怕从今以后,谁也不会再跟这样的孩子一块玩耍了。见了他,大家都会像躲避瘟疫似的,躲避“危险品”似的,躲得远远的,生怕一不留神惹上官司。就是孩子没有这种“趋利避害”的意识,家长也会千叮咛万嘱咐:别跟这个孩子玩。
这样的孩子从今以后身体的安全倒是有保障了。但他会被孤立,成为孤家寡人,心理上一定会很孤独。
我想,在法治社会,也不见得事事都非要上法庭打官司不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未尝不可。
打官司,不管是赢还是输,在法庭上,双方必然是针锋相对,你来我往,据理力争,唇枪舌战。毫无疑问,这肯定是要伤感情的。为原则问题,大是大非问题,为重大经济利益问题,就是伤感情,那也值得,就豁出去了。为小小不言的事,为小孩子之间打打闹闹的事上法庭打官司,家长双方撕破脸皮,伤和气,断情缘,究竟值不值得?
打这样的官司,即或是“赢”了,其“成本”似乎也太高了点儿。
我一直在想,“打赢”了这样的官司,究竟是“赚”了,还是“赔”了?
这很值得年轻父母们深思。
我不知道我的观点对不对,请年轻父母对此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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