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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自然后果的惩罚”?

2015-05-22 11:28:12父母学堂
  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著名教育家卢梭,在他教育论著《爱弥儿》一书中,曾经提出过一个著名的教育法则(或称之为“教育方法”),即“自然后果的惩罚”。   随后,英国资产阶级教

  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著名教育家卢梭,在他教育论著《爱弥儿》一书中,曾经提出过一个著名的教育法则(或称之为“教育方法”),即“自然后果的惩罚”。

  随后,英国资产阶级教育家斯宾塞在他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完善了这个教育原则。

  何谓“自然后果的惩罚”?

  所谓“自然后果的惩罚”,按照卢梭的说法就是:“应该使他们(孩子)从经验中去取得教训”,“如果他有冒失的行为,你只需要让他碰到一些有形的障碍或受到由他的行为本身产生的惩罚,就可以加以制止。”

  按照斯宾塞的设法,就是说,孩子犯了错误,造成一定的不良的后果,别人不去批评、惩罚;而是用孩子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必然反应和不可避免的“自然后果”,直接限制他的自由,使之从中得到不愉快的体验,甚至得到痛苦,从而迫使其改正过失。

  比如,儿童撕破了衣服,不给他换新衣服,就让他穿破的,他下次就不会再撕破衣服了;若是打碎了房间门窗的玻璃,不给他安装新玻璃,就让他受冻,下次他就不再打碎房间门窗的玻璃了,等等。就是使他们在自己过失所造成的后果中得到教训,受到教育

  “自然后果的惩罚”是文明的教育方法

  斯宾塞认为,运用“自然后果”的教育原则,是“文明的教育方法”。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时,自觉不自觉地采用过这种教育方法。这种教育方法,用我们中国的一个成语说,就是“自做自受”。儿童错误行为引起痛苦的反映应该是和过失成正比例的。小小的过失引起轻微的痛苦,较严重的过失引起较厉害的痛苦。儿童在日常经验中,从大小不同的错误中得到大小不同的惩罚,从而学会怎样行动。自然后的惩罚使儿童受到痛苦,会非常谨慎,决不再犯。采取这种方法纠正过失,教育孩子,最简便省事,效果也比较灵。

  采用“自然后果的惩罚”,首先体现了父母对孩子的严格要求,不姑息放任,不袒护偏私。通过孩子的过失所得到的自然惩罚,使之能体验到行为过失的不良后果,不是人为的、另外给予的惩罚,而且是公正的,孩子一般较能接受得了,抵触情绪较小。不觉得委屈、冤枉,不是“罚不当罪”,而是“罚该当罪”,情绪波动自然就会小一些,不会被“激怒”,从而能够从不快、痛苦中引起反省,促使其改正过失。

  “自然后果的惩罚”用于纠正那些直接带来不良后果的行为过失,效果是明显的。假如不这样做,比如,儿童把玩具毁坏了,家长批评一顿,马上又给买新的;衣服撕破了,训斥一通,马上又换一套新的。这样做,即使是批评再严厉,也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因为孩子的“核心利益”没有受到损害,没有从中亲身体验到自己行为过失的危害,就不会产生“非改不可”强烈愿望。特别是小孩子,一般对家长的批评并不记恨在心,事过境迁之后,挨批评的事很快就会忘记,印象不会深,在行为上往往是“依然故我”。所以说,“自然后果的惩罚”一般适用于年龄小一些的儿童。

  “自然后果的惩罚”不是万能灵药,要慎重使用。

  “自然后果的惩罚”是从“自我保存”的道德准则中引申出来的,是“以自我为中心”。所以,不能因为这个法则对纠正儿童的某些过失效果不错,就视为“万应灵药”,到处乱用;也不要当成“绝招”,孤立地运用。

  正确的做法是,应当有选择地慎重使用,并伴之以严肃的批评和正面的说服教育,指出孩子究竟错在哪里,帮孩子分析原因,告诉他有什么危害,引导今后应当怎样做,为什么要这样做等等,使儿童从根本上提高认识。

  与此同时,在平时还要对孩子的行为,加以具体的指导,告诉他们做什么事情,应当注意什么,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因为单纯地运用“自然后果”惩罚孩子,他们年龄还小,对问题的认识能力还比较差。只知道这件具体的事不能再做,他们不能由此及彼,举一反三,迁移到其他方面的事上;而且,只知道某些事不能这样做,究竟应该怎样做才对呢?他们很可能还不清楚。

  如果在孩子接受“自然后果的惩罚”的时候,同时讲清了道理,便能使孩子掌握一定的正确的行为准则,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减少过失,做得更好些。

  运用“自然后果的惩罚”的注意事项

  在运用“自然后果的惩罚”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不要伤害孩子的身体健康。

  惩罚不是体罚。“自然后果”不能伤害孩子的身体健康,这是个大前提。如果伤害了孩子的身体健康,就会失去教育作用。家长不能感情用事,要克制有害的感感情冲动,掌握好分寸、尺度,密切观察孩子的情绪反映,适可而止,见效就收。

  第二, 要注意不要伤害孩子的自尊心。

  运用“自然后果的惩罚”是要使孩子感受到不愉快,有时也会产生羞愧之心,这是正常现象。但不要伤害孩子的自尊心,这是原则问题。如果丧失了自尊心,就会破罐破摔,情绪低落,不求上进,过失也难以改正。

  第三, 根据不同个性特征区别对待。

  要根据儿童的不同个性特征,因人而宜,实施“自然后果的惩罚”要有所区别。有的孩子意志坚强,对这种惩罚满不在乎,比如,玩具坏了不给买,我不玩;衣服撕破了不给换,我就穿破的,不起什么刺激作用。此类孩子最好不采用这种教育方法。

  有的孩子则与此正好相反,太脆弱,对于“自然后果的惩罚”反应极为强烈,家长就要注意观察,掌握火候。运用一般的批评教育能够解决问题,不必非得要采用这种方法。

  第四, 要看孩子对过失及其造成的后果的态度。

  如果孩子对自己的过失和后果不重视,就要利用后果去惩罚他。而假如有的孩子在行为上出现过失以后,有认识,有悔改的表观,态度很诚恳,就更用不着用“自然后果”去惩罚他。

  使用“自然后果的惩罚”,一定要慎重,尽量防止副作用的发生。同时,不要把这种方法当作能治百病的“万应灵药”,孩子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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