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后续】男子高空扔消防水带受审 具体是怎么回事?
近些年因为高空抛物已经出现了很多不可预知的意外,这也让大家对高空抛物这种行为及其反感,据最新消息报道男子高空扔消防水带受审,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受审,那大家就很好奇高空扔垃圾是不是违法行为,那么接下来大家就随百思特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男子高空扔消防水带受审
65岁的男子张某为发泄心中不满,酒后接连将两大卷消防水带扔到小区楼下人行道,
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明显损坏。9月17日上午,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北京西城法院出庭受审,并将自己的行为归咎为“酒后无德”。上午10时许,张某戴着口罩、护目镜,穿着隔离服出庭受审。检察机关指控称,今年6月24日下午,张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明知居民楼下为行人通行便道且停放民用车辆,酒后不顾高空抛物危及路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分别在8层楼和2层楼从楼道窗户向外扔下消防水带2卷,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明显损坏。
对于自己从楼上扔消防水带的事,张某一边承认,一边为自己辩解:“我不是个坏人,我就是法律意识淡薄。”
张某将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归咎于“喝多了,酒后无德”。张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他当天独自一人在家喝了半斤白酒,“有点飘”。因为他家楼下有家电动自行车店,平时会吵他休息,还把车停在楼下过道,影响人出行,而且那家店老板给他感觉财大气粗的,他就想往下扔东西,吓吓他们。
在酒精的作用下,张某从自己住的10楼走到8楼,拿出消防栓盒里的消防水带,从楼道的窗户扔了下去。接着,他又坐电梯到2楼,又扔下一条消防水带。之后,他看看没砸到人,就回家睡觉去了。
张某扔下楼的这两条消防水带,两头都是金属制的接口,每盘重量达4.4公斤。
被抛下后一条掉在了人行道中间,另一条一头挂在树上,一头掉在地上。小区的住户拍下了现场视频,立即向物业反映。物业人员报了警,并从小区的监控录像中认出扔水带的正是小区住户张某,随即带民警到张某家中,将其带回派出所。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张某第一次酒后犯事了。2015年,张某就因酒后寻衅滋事被判了半年刑。张某居住的小区物业人员作证说,张某经常喝酒。还有人还看见过他喝多了,被警察送回来几次。
“你知不知道下面会有行人经过啊?”在法庭上,法官问张某。张某说:“过去那是人行道,现在都停着车,我觉得那儿根本没人走。”张某还特别强调,自己扔水带的时候“观察过了,下面没人。”
但小区物业人员的证言显示,居民出入小区大部分会走这条人行道。虽然没砸到人,但知道此事的小区居民反应都特别激烈,希望从严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张某在庭上信誓旦旦地称“想去自首”,但他还没有自首,警察就把他抓获了。检方鉴于张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我的行为确实不对,缺德。如果砸到人,哪怕砸到狗,判我十年我都认,但是现在没有后果……我已经60多岁了,真蹲不起监狱。”张某在庭审最后说:“我上有老下有小,希望法庭能考虑我的岁数,我不希望留下遗憾。”
扩展消息:高空扔垃圾是不是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致人伤亡,受害者的权利应如何保障?
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除了界定了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并且规定了在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整栋楼的业主判赔,还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
近日,#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判赔#的话题冲上了微博热搜,2016年11月,四川遂宁的李女士在推着不满一周岁的小女儿出门玩耍的时候,一颗健身铁球从天而降,直接砸到孩子的脸上,孩子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李女士报了警,警方立案调查,但因为铁球上指纹不清晰,高空抛物者迟迟没有被找到,李女士直接将整栋楼的居民告上法庭,2020年8月24日,遂宁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整栋楼,除了能够证明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每户居民分别补偿原告3000元。
对此,不少网友就该判决的合理性产生了争议,也有不少业主觉得自己无辜,那么,无法自证清白的居民,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规定的新增内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也就是说,楼内居民在赔偿李女士一家之后,还可以拥有追偿权,如果能够找到真正的高空抛物者,各家各户可以向其索要赔偿。
当然,在案件发生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原标题:男子高空扔消防水带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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