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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ABC暗指51Talk员工卧底,51Talk反击对方诽谤

2015-02-02 17:35:28行业动态
  VIPABC公司今日下午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质疑某在线教育公司员工获取其商业情报。  上周五,VIPABC发布官方声明称:"经内部举报,发现有人来公司“卧底”盗窃商
  VIPABC公司今日下午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质疑某在线教育公司员工获取其商业情报。

  上周五,VIPABC发布官方声明称:"经内部举报,发现有人来公司“卧底”盗窃商业机密。经公司信息安全保护单位 及法务部门连日严密搜证后,找出嫌疑人王某,并正式委托律师团队向公安提交证据进行举报。"

  VIPABC并未在声明中提及质疑的在线教育公司名称。不过,根据此前的坊间传闻,VIPABC暗指的是51Talk的员工。

  对于VIPABC的声明,多知网获悉一份某律师事务所对VIPABC律师函的回复函。该律师函指出 :“贵公司(指VIPABC)在未经核实,也未提供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基于贵公司自认的贵公司前员工的“不当行为”,以律师函这一方式无端指责本所委托人涉嫌侵犯贵公司合法权益做法令人震惊。”

  该律师函还表示:"贵公司(指VIPABC)既未向本所委托人(指51Talk)提供这些员工与贵公司签 署的竞业协议,也未向本所委托人提供贵公司曾向这些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记录,更为令人惊讶的是贵公司 甚至没有在律师函中明示“部分雇员”是哪些人,就要求本所委托人立即解除任何“其他”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竞 业禁止或类似问题的贵公司前员工。""贵公司在没有明确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律师函这种严肃的方式向本所委托人提出上述这种模糊不清,甚至连要求本所委托人采取行动的对象都无法确定的诉求,完全不是一种 负责人的态度。"

  以下为VIPABC公司声明:

  关于某在线教育机构员工王某窃取前雇主VIPABC内部商业机密一案,VIPABC声明如下:

  近日,经内部举报,我司发现有人来公司“卧底”盗窃商业机密。经公司信息安全保护单位及法务部门连日严密搜 证后,很快找出嫌疑人王某,并正式委托律师团队向公安提交大量犯罪证据进行举报。

  根据嫌犯王某于在职期间不法窃占我司资料、对我司谎称治病离职又企图拉拢我司员工获取我司商业机密、以及王 某目前任职某同业公司等事实,某公司必然已知悉且使用我司技术资讯与经营信息等商业机密,受有不法利益,因 此,我司已委请律师发函某公司,要求其立即开除该王姓员工、停止继续使用并销毁、删除王某所提供资料,终止 侵害我司权利与不法获利的行为。

  目前,我司已正式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同时我司保留对上述人员及其涉嫌雇主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

  以下为51Talk律师函内容:

  首先,本所委托人一贯尊重诚实信用、公司竞争的商业准则,此前从未,今后也不会,采取任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贵公司在未经核实,也未提供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基于贵公司自认的贵公司前员工的 “不当行为”,以律师函这一方式无端指责本所委托人涉嫌侵犯贵公司合法权益做法令人震惊。

  其次,《律师函》称王某(多知网隐去了律师函中真实姓名)与部分雇员违反了其依协议应对贵公司承担的竞业禁 止业务及保密义务,并依此对本所委托人提出种种要求。但是,贵公司既未向本所委托人提供这些员工与贵公司签 署的竞业协议,也未向本所委托人提供贵公司曾向这些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记录,更为令人惊讶的是贵公司 甚至没有在律师函中明示“部分雇员”是哪些人,就要求本所委托人立即解除任何“其他”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竞 业禁止或类似问题的贵公司前员工。不知贵公司都和哪些前员工签署过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除保密义务和竞 业禁止外的“类似问题”又指的是什么?至少,据本所委托人了解,王某并未与贵公司签署过竞业禁止协议,贵公 司也从未向王某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贵公司在没有明确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律师函这种严肃的方 式向本所委托人提出上述这种模糊不清,甚至连要求本所委托人采取行动的对象都无法确定的诉求,完全不是一种 负责人的态度。

  第三,本所委托人注意到,贵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通过互联网发布了一份声明,该声明中使用了诸如“违法商业机 构”、“受有不法利益”、“严厉谴责任何用不法手段进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不良企业经营者”及“涉嫌雇主”等 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语言,结合贵公司发给本所委托人的《律师函》,本所委托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贵公司在未经核 实与查证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恶意散布、传播对本所委托人不利的言论,其目的在于诋毁本所委托人的商业信誉 。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有鉴于此,本所委托人特此委托我们发此律师函,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立即:

  1、停止以任何方式散布、传播诋毁本所委托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2、以书面方式向本所委托人致歉并消除影响。

  如贵公司未按本函件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本所委托人将通过一切必要途径,包括对贵公司提起诉讼,以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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