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管
-
7月1日起,机动车有排放危害必须召回!
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该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规定》新增了生产者需报告排放零部件名称、质保期等信息。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接受生产者召回计划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信息和技术会商、缺陷
机动车生产者歧管